辦理保外就醫需要什么條件
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準保外就醫:
(一)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二)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三)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同時第四條規定, 對累犯、慣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醫,從嚴控制,對少年犯、老殘犯、女犯的保外就醫,適當放寬。
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
1、 身患而嚴重疾病、短期內而死亡危險的;
2、 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醫的病殘情況,應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的規定
下列罪犯、根據法律規定不準保外就醫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2、罪行嚴懲、民憤很大的;
3、服刑期間自傷自殘的。
保外就醫具體需要什么條件
人為的。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
1、 身患而嚴重疾病、短期內而死亡危險的;
2、 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醫的病殘情況,應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的規定
下列罪犯、根據法律規定不準保外就醫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2、罪行嚴懲、民憤很大的;
3、服刑期間自傷自殘的。
審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醫、應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
2、罪犯的疾病鑒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鑒定小組、負責出具鑒定文件、并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文件、在鑒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呈報保外就醫之前、監獄應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復。對罪犯的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
4、監獄接到罪犯被批準保外決定后(監獄審查后報省局批準)應及時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向監獄交納2000至5000元保證金后辦理出監手續
^_^當然如果有關系和錢,這些都很容易了,沒辦法呀,什么都有潛規則
1、得清楚“保外就醫”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并不是刑罰種類。
2、保外就醫無論是在偵察階段、檢察訴訟階段、審判階段以及被判刑后交付執行后都可以提出保外就醫的申請。
3、有少數幾類行為不得保外就醫,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以保外就醫后為借口逃避偵察、檢察訴訟、審判正常進行的,不能保外就醫;保外就醫后會繼續危害社會的等等不得保外就醫。
4、保外就醫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人保,由當事人的親屬中具有刑事行為能力的人進行擔保,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經辦案機關批準后。另一種是財保,即交納一定數量的錢(各地情況不同,根據案件性質從一千元到十萬元不等)然后辦理保外手續。
5、保外就醫的條件:有嚴重疾病在羈押場所不能醫治的、有嚴重傳染病的等等。并有當地縣一級或相當于縣一級的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
保外就醫是針對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因病情況比較嚴重,可能影響到其他人的安全或自身的安全,而在監管場所之外進行治療的一種措施,對保外就醫的人,一般需要醫療機構出具的需要保外就醫的病情證明,并經過相關機構的審批,同時,要通知就醫地公安機關對其實施監督管理。
保外就醫有什么條件,受什么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一、保外就醫的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
1、 身患而嚴重疾病、短期內而死亡危險的;
2、 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醫的病殘情況,應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的規定
下列罪犯、根據法律規定不準保外就醫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2、罪行嚴懲、民憤很大的;
3、服刑期間自傷自殘的。
二、審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醫、應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
2、罪犯的疾病鑒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鑒定小組、負責出具鑒定文件、并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文件、在鑒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呈報保外就醫之前、監獄應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復。對罪犯的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
4、監獄接到罪犯被批準保外決定后(監獄審查后報省局批準)應及時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向監獄交納2000至5000元保證金后辦理出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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