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交。 2、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 物業服務合同 的約定交納 物業服務費 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3、交房時業主簽字物業管理服務費就由建設單位轉到了業主。 4、產生房屋沒有入住就不用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最大的誤區在于業主對于物業管理服務的理解,物業管理就是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業主沒有入住這些工作也在做,就會產生相應的成本,比如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辦公費用;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等等。 5、對于第4條可能不好理解,那舉個極端的例子就好理解了,當然這種情況不會發生,但能說明道理。按照未入住不用交費來說,假如一個小區在5年內沒有一戶入住,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就一分錢沒有,工作就不能開展,5年后業主回來入住時小區院內與房子就是荒山和一堆廢墟了。所以未交費的就是對已交費的權益侵占。
法律客觀:一、房屋未入住能否不交物業費?小區的物業服務費主要是公共性服務收費,包括公共設備、設施的日常運行、維修和保養,綠化管理、保安、保潔等,無論業主是否實際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應交納相應費用。共有部分與專有部分具有緊密聯系,每一個業主都從物業服務企業對于共有部分的管理與保養中受益,物業費的交納義務對全體業主而言是均等的,否則,物業服務關系穩定性和確定性將會被打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部分地區對房屋空置階段的物業管理費繳納比例的特別規定:1、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交付的物業和交付后長期空置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標準可以適當降低。”2、《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業,物業公司按正常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70%收取費用。3、2005年頒布的《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長期(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后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單位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公共服務費標準的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4、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漢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當月)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房屋交付使用后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由業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擔物業服務費用。”如果當地對空置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繳費標準沒有特別的規定,小區的物業服務合同上又沒有特別的約定,業主一般應全額繳納物業服務費。
都知道物業費在交房開始就要進行繳納費用的,但跟這個有沒有住是沒有任何關系的,那么房子不住用不用交物業費?一起來了解下吧!
一、房子不住用不用交物業費
物業費是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相關約定,向住宅區業主提供各項物業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它是維護住宅區公共環境和生活秩序的重要保障,也是物業服務企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以下是房子不住用不用交物業費的詳細介紹:
1、對于那些長期外出或不在住宅區的業主來說,他們是否需要繳納物業費,主要還要取決于他們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服務合同約定。如果合同中約定了業主需要繳納物業費,那么業主就需要繳納物業費,即使他們長期不居住在該住宅區。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那么業主就不需要繳納物業費。
2、對那些長期外出或不在住宅區的業主來說,他們是否需要繳納物業費,還要看他們是否享受了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若業主享受了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如保安、保潔、綠化等方面的服務,那么他們就需要繳納物業費。如果業主沒有享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比如因為他們長期外出或不在住宅區,那么他們就不需要繳納物業費。
3、對那些長期外出或不在住宅區的業主來說,是否需要繳納物業費,還要取決于當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是在一些地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業主需要繳納物業費,無論他們是否居住在該住宅區。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就需要繳納物業費。
4、綜上所述,對于那些長期外出或不在住宅區的業主來說,他們是否需要繳納物業費,主要是根據個人情況與相關規定再來決定。如果他們需要繳納物業費,那么他們應該按時繳納,以免影響住宅區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正常運營。如果不確定是否需要繳納物業費,建議業主向當地相關部門或專業人士咨詢,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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