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離婚后另一方怎么退出
離婚后公租房的分配方式:夫妻離婚公租房不會收回,夫妻還可以繼續承租房子。但是如果夫妻都有租房的權利,那么需要根據情況決定由誰承租,之后由承租一方給與另一方補償。如果只有一方有承租的權利,那么這方繼續承租,并給與另一方適當的補償。
公租房可以在租賃期內繼續居住,但租賃合同到期后可能無法續租。公共租賃住房不屬于個人,而是由政府或者事業單位以低于市場價格或者承租人承擔的價格出租給新就業職工的。離婚了,公租房不會收回。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才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第三條
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離婚后公租房要怎么分配
離婚公租房可以協議分配,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分配。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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