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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組怎樣規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標準)

首頁 > 公司事務2023-08-17 04:48:52

企業重組的三種方式

法律主觀:

企業重組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有: 1、合并: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原有所有企業都不以法律實體形式存在,而建立一個新的公司。如將A公司與B公司合并成為C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兼并: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其中一個企業保持其原有名稱,而其他企業不再以法律實體形式存在。 3、收購:指一個企業以購買全部或部分股票(或股份)的方式購買了另一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或者以購買全部或部分資產(或稱資產收購)的方式購買另一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收購的目標是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目標企業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 4、接管或接收:它是指某公司原具有控股地位的股東(通常是該公司最大的股東)由于出售或轉讓股權,或者股權持有量被他人超過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況。 5、標購:是指一個企業直接向另一個企業的股東提出購買他們所持有的該企業股份的要約,達到控制該企業目的行為。這發生在該企業為上市公司的情況。 6、剝離:指一個企業出售它的下屬部門(獨立部門或生產線)資產給另一企業的交易。具體說是指企業將其部分閑置的不良資產、無利可圖的資產或產品生產線、子公司或部門出售給其他企業以獲得現金或有價證券。 7、分立:是指公司將其在子公司中擁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給 公司的股東 ,從而形成兩家相互獨立的股權結構相同的公司。這一定義實質上與我國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中的資產剝離含義基本相同。我國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資產剝離往往是指將國有企業非經營資產或非主營資產,以無償劃撥的方式,與企業經營資產或主營資產分離的過程。通過資產剝離,可分立出不同的法人實體,而國家擁有這些法人實體的股權。分立是剝離的形式之一。 8、破產:指企業長期處于虧損狀態,不能扭虧為盈,并逐漸發展為無力償付到期債務的一種企業失敗。企業失敗可分為經營失敗和財務失敗兩種類型。財務失敗又分為技術上無力償債和破產。破產是財務失敗的極端形式。企業改制中的破產,實際上是企業改組的法律程序,也是社會資產重組的形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重大資產重組要達到什么標準

重大資產重組要達到下列標準之一:
1、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2、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3、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購買、出售資產未達到以上規定標準,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并披露專業意見。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并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作出明確判斷,并作為董事會決議事項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重大資產重組發表獨立意見。重大資產重組構成關聯交易的,獨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非關聯股東的影響發表意見。上市公司應當積極配合獨立董事調閱相關材料,并通過安排實地調查、組織證券服務機構匯報等方式,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企業改制和重組的要求有哪些

最高法關于企業改制重組的規定:第四條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第五條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整體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債務由改造后的新設公司承擔。第六條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對所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由新組建的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對所轉移的債務未通知債權人或者雖通知債權人,而債權人不予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原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就此向新設公司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第三十二條企業進行吸收合并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并后,債權人就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并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并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并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企業進行吸收合并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并后,債權人就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并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并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并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企業兼并重組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企業兼并重組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被兼并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清理 債權債務 ,搞好產權界定; (二)兼并雙方共同提出可行性報告,征求被兼并企業債權銀行意見并征得主要 債權人 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須通過董事會或股東會形成決議; (三)就兼并的有關事宜,通過召開職代會征求雙方企業職工的意見; (四)兼并雙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資產債權債務擔保的處置辦法及職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內容進行協商,達成兼并意向性協議; (五)需要企業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優惠政策的,應由地方政府提出審查意見; (六)同級人民政府或授權能代表兼并企業雙方出資者的機構部門對兼并作出決定; (七)對涉及特殊行業的兼并,對大中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 上市公司 的兼并以及省屬企業的兼并,應分別由地方政府省屬企業的主管部門報省經貿委會同銀行財政勞動等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省政府審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組還應征求證券監管機構的意見;其他國有小型及國有控股小型企業兼并重組的審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權部門審批; (八) 兼并協議 修改完成后,由企業雙方法定代表人簽署兼并協議; (九)按照兼并協議和審批文件等實施兼并,辦理資產劃轉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有關手續; (十)由兼并雙方的出資者和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各方認可后完成兼并。 二、企業兼并后 債務 由誰承擔 企業兼并包括吸收型兼并、新設型兼并、收購控股型兼并。 所謂吸收型兼并是一企業用現金、股票買斷另一企業產權或承擔債務取得另一企業產權,實現對另一企業資產完全吸收的行為。企業被吸收兼并,債務也應隨企業資產變動,因此被兼并企業的債務理應由兼并方承擔。但是企業進行吸收兼并時參照 公司法 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如果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了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遺漏的債務,則應由兼并方對該 債務承擔 責任,兼并方可向被兼并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果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隱瞞或遺漏的債務,則應由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對該債務承擔責任,兼并企業不承擔責任。 所謂新設型兼并是一企業與另一企業的資產重新組合,建立一個新企業,實現兩企業資產兼并的行為。新設型企業兼并,原企業債務已隨企業資產重組變動,故應由新設合并后的企業法人承擔。 所謂收購控股型兼并是一企業收購了另一企業大部分產權實現對該企業控股兼并的行為。被控股企業原有債務,遺留在被控股企業內,就由被控股企業自己承擔;但是因控股企業抽逃了被控股企業資金導致被控股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則應由控股企業對被控股企業原有債務承擔責任。 企業兼并重組 是國有企業改制的一種有效的方式,但在改制過程中也難免會出現一些問題。此時只有積極的去處理,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而相關法律中也對企業兼并重組的程序做出了要求,具體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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