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和別人有了孩子,算事實婚姻嗎?是否構成重婚罪?找不到證據這么辦?求大神幫助
夫妻沒有離婚,妻子和別人有了孩子。但沒證據,應該這么辦?首先,她與你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與別人有了孩子不能成立事實婚姻 其次,構成重婚罪的前提是必須與有兩個結婚證辦理的事實存在,在你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她再與別的男人辦了結婚證生活在一起才成立重婚罪。 再次,她與別人的孩子是可以找到證據的,就是當孩子還沒有出生的時候也可以做親子鑒定的,到醫院通過她的羊水(就是與孩子有關的那種東西)可以做親子鑒定,這個醫院的人更清楚,你可以咨詢一下 如果你想要損失,那就是你拿到孩子不是你的證明后你們離婚,因為你妻子有錯在先,應當會拿到多一點兒的賠償,這要具體的事情具體分析,這與你們的財產也是有關系的,所以,我建議你去律師事務所咨詢一下律師,我想他們一定能夠給你更詳細的金額 你的情況,我很同情,希望你早點兒解決這件很讓人氣憤的事情,好運,朋友
記得采納啊
《婚姻法》中規定,在一夫一妻制之外的,有婚姻事實的都算重婚罪。在你敘述當中,你的丈夫和別的女人有了孩子,這就是婚姻事實,就構成重婚罪。但你要有證據證明,孩子確實是你的丈夫和另一個女人的孩子,這一點很重要。
你有什么根據說孩子是別人的,孩子是無辜的,妻子是你的,有了孩子你怎么可以懷疑是別人的呢!給孩子做個鑒定,這就是最大的證據,你妻子想不承認都不行!
你不是亂猜的吧?懷疑? 你什么證據沒有,只有驗血一途;孩子的血,與你妻子的血化驗就可知道!
萬一你冤枉她呢?她是你的妻子應該信任,何況你沒證據只是懷疑,萬一不是想的那樣你會傷害她的
沒有證據就沒轍,和他離婚吧
自動解除事實婚姻后結婚是否構成重婚罪
不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解除事實婚姻了,也就沒有配偶了,再結婚自然不構成重婚。
【法律依據】
《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兩個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嗎
1、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2、《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該條款中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因此,事實婚姻的任何一方在主觀上有“明知對方或者自己已婚而繼續保持事實婚姻關系的”故意的,那么即可能涉嫌構成重婚罪
事實婚姻成立,是否構成重婚罪?
如果是94年以前結婚的,國家才承認這是事實婚姻,如果是94年以后未辦理結婚證結婚的,國家不承認這種婚姻。所以你們并不屬于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不構成重婚罪。因此不存在離婚。法院當然不會受理
我不是律師,不過我剛參加過司法考試,所以多少了解一點。像你們這種情形,應該是構成事實婚姻的,而我國現在是有條件承認事實婚姻的,在此情況下如果你另行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應該是構成重婚。事實婚姻由于沒有登記,民政部門一般不會受理,法院是應該受理的,如果不受理,你可以申訴嘛。個人認為這對小孩影響較大,你們可以好好談談解決問題,慎重啊
1、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2、《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該條款中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因此,事實婚姻的任何一方在主觀上有“明知對方或者自己已婚而繼續保持事實婚姻關系的”故意的,那么即可能涉嫌構成重婚罪。
什么是事實婚姻?
沒有進行結婚登記而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
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
一方有配偶或明知對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事實婚姻是否合法?
1994年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事實婚姻屬不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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