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方起訴離婚,孩子會判給誰
2周歲以內的,尤其是處于哺乳期的子女,原則上優先考慮判給女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當子女還在哺乳期間的,原則上男方是不能提出離婚的,但男方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也可以審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訴訟。但對于女方來稅,就沒有這些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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