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離婚仍然有冷靜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協議離婚有30天冷靜期,訴訟離婚沒有冷靜期。在冷靜期內,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離婚申請將因為一方反悔而無效。若雙方堅持離婚,則需要重新申請并再次經歷冷靜期。在訴訟離婚方面,法院系統在司法實踐中較早的進行了離婚冷靜期制度的探索。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據民政部統計數據顯示,從 2003 年起,我國離婚率已連續 15 年上漲,離婚率不斷攀升,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有學者認為,現行婚姻法對登記離婚不作任何限制,使我國的登記離婚制度成為世界上最自由的離婚制度,造成的后果是草率離婚有所增加,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婚姻家庭編增加規定離婚冷靜期制度,旨在減少草率離婚、沖動離婚,改變現行登記離婚即申即離的現狀,使申請離婚的當事人整理情緒、保持理性,經過適當時間的冷靜,更加理性地對待離婚的要求。設置離婚冷靜期也是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謹慎行使權利,激發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愿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離婚冷靜期與登記離婚程序具有較高契合性,能夠有效緩和因雙方沖動導致的協議離婚。
我國登記離婚制度具有尊重婚姻當事人意思自治、程序便利、保障當事人隱私與社會穩定等特點,其設立順應了時代發展趨勢,有利于保障離婚自由。但是離婚自由不能是無限的自由,個人的自由在與家庭和諧、社會穩定之間,要受到一定限制。實踐中,由于我國離婚登記手續較為簡便,沒有對離婚當事人附加限制,導致不良離婚行為滋生,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穩定甚至產生很多家庭矛盾糾紛。因此,離婚自由應堅持適度原則,在不損害當事人離婚自由的前提下,制度安排應當有利于維護家庭和諧穩定,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本條即為確認雙方離婚真實意思,減少輕率離婚,切實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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