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起訴離婚需要開幾次庭呢
起訴離婚要開庭幾次也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就是一審開庭一次,二審開庭一次,但是離婚訴訟的案件如果非常的復雜的話;
可能一審過程當中就會開庭好幾次。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結案的時間,無論法庭開庭審理幾次,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結案了就可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時;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對方未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一般開庭多少次
離婚案一般開庭幾次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就是一審開庭一次,二審開庭一次,但是離婚訴訟的案件如果非常的復雜的話;
可能一審過程當中就開庭多次。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開庭
起訴離婚需要3到6個月開庭,具體如下:
1、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是六個月,法院可以受理了就開庭,庭審之后當庭宣判,也可能拖到審限快屆滿才開庭,訴訟法只能對大的環節設定時限,不可能細化到何時開庭;
2、開庭審理一般一次,如果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或當事人申請再次開庭或合議庭認為應當再次開庭的情形,才會再次開庭審理,當然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簡易程序一般轉普通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條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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