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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有哪些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首頁 > 交通法規2020-09-12 16:57:23

安全生產標準化包括哪些方面內容?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主要內容如下:

1、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工礦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以及對標準化工作的咨詢、服務和評審;其他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可參照執行。

有關行業制定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應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已經制定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的,優先適用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

2、規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對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于本標準。

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Z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安全生產標準化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3.2 安全績效safety performance

根據安全生產目標,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3.3 相關方interested party

與企業的安全績效相關聯或受其影響的團體或個人。

3.4 資源 resources

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所需的人員、資金、設施、材料、技術和方法等。

4、一般要求

4.1 原則

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基礎,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采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依據本標準的要求,結合自身特點,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通過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4.3 評定和監督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行企業自主評定、外部評審的方式。

企業應當根據本標準和有關評分細則,對本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情況進行評定;自主評定后申請外部評審定級。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評審定級進行監督管理。

5、核心要求

5.1 目標

企業根據自身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按照所屬基層單位和部門在生產經營中的職能,制定安全生產指標和考核辦法。

5.2 組織機構和職責

5.2.1 組織機構

企業應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2.2 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并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單位、部門和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5.3 安全生產投入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并建立安全費用臺賬。

5.4 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制度,明確主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企業各職能部門應及時識別和獲取本部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并跟蹤、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修訂情況,及時提供給企業內負責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主管部門匯總。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從業人員。

企業應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并將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貫徹到各項工作中。

5.4.2 規章制度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規范從業人員的生產作業行為。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投入、文件和檔案管理、隱患排查與治理、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生產設備設施驗收管理、

生產設備設施報廢管理、施工和檢維修安全管理、危險物品及重大危險源管理、作業安全管理、相關方及外用工管理,職業健康管理、防護用品管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5.4.3 操作規程

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發放到相關崗位。

5.4.4 評估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5.4.5 修訂

企業應根據評估情況、安全檢查反饋的問題、生產安全事故案例、績效評定結果等,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其有效和適用,保證每個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

5.4.6 文件和檔案管理

企業應嚴格執行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的效力。

企業應建立主要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安全記錄檔案,并加強對安全記錄的有效管理。

5.5 教育培訓

5.5.1 教育培訓管理

企業應確定安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按規定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5.5.2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規要求必須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的,須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5.5.3 操作崗位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使其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確認其能力符合崗位要求。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新入廠(礦)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操作崗位人員轉崗、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5.5.4 其他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相關方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知識的教育和告知。

5.5.5 安全文化建設

企業應通過安全文化建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企業應采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動,引導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態度和安全行為,逐步形成為全體員工所認同、共同遵守、帶有本單位特點的安全價值觀,實現法律和政府監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約束,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

5.6 生產設備設施

5.6.1 生產設備設施建設

企業建設項目的所有設備設施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安全設備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按規定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等階段進行規范管理。

生產設備設施變更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并對變更的全過程進行隱患控制。

5.6.2 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企業應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保證其安全運行。

企業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各種安全設備設施,建立臺賬,定期檢維修。對安全設備設施應制定檢維修計劃。

設備設施檢維修前應制定方案。檢維修方案應包含作業行為分析和控制措施。檢維修過程中應執行隱患控制措施并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設備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確因檢維修拆除的,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檢維修完畢后立即復原。

5.6.3 新設備設施驗收及舊設備拆除、報廢

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拆除和報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

企業應執行生產設備設施到貨驗收和報廢管理制度,應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要求的生產設備設施。

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應按規定進行處置。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涉及到危險物品的,須制定危險物品處置方案和應急措施,并嚴格按規定組織實施。

5.7 作業安全

5.7.1 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控制

企業應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生產過程的控制。對生產過程及物料、設備設施、器材、通道、作業環境等存在的隱患,應進行分析和控制。對動火作業、受限空間內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作業許可證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內容。

企業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安全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5.7.2 作業行為管理

企業應加強生產作業行為的安全管理。對作業行為隱患、設備設施使用隱患、工藝技術隱患等進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5.7.3 警示標志

企業應根據作業場所的實際情況,按照GB2894及企業內部規定,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進行危險提示、警示,告知危險的種類、后果及應急措施等。

企業應在設備設施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在檢維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

5.7.4 相關方管理

企業應執行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管理制度,對其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準備、作業過程、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管理。

企業應建立合格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根據服務作業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業應對進入同一作業區的相關方進行統一安全管理。

不得將項目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相關方。企業和相關方的項目協議應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5.7.5 變更

企業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對機構、人員、工藝、技術、設備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進行有計劃的控制。變更的實施應履行審批及驗收程序,并對變更過程及變更所產生的隱患進行分析和控制。

5.8 隱患排查和治理

5.8.1 隱患排查

企業應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發生變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業操作條件或工藝改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相關方進入、撤出或改變,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認識,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的,應及時組織隱患排查。

隱患排查前應制定排查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范圍,選擇合適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應依據:

——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

——設計規范、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等。

5.8.2 排查范圍與方法

企業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采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

5.8.3 隱患治理

企業應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隱患及時進行治理。

隱患治理方案應包括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隱患在治理前應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

隱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治理完成后,應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

5.8.4 預測預警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運用定量的安全生產預測預警技術,建立體現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及發展趨勢的預警指數系統。

5.9 重大危險源監控

5.9.1辨識與評估

企業應依據有關標準對本單位的危險設施或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與安全評估。

5.9.2登記建檔與備案

企業應當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登記建檔,并按規定備案。

5.9.3監控與管理

企業應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技術措施。

5.10 職業健康

5.10.1職業健康管理

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配備與職業健康保護相適應的設施、工具。

企業應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進行檢測,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并將檢測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設備,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

企業應對現場急救用品、設備和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檢維修,定期檢測其性能,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5.10.2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和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企業應采用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按照GBZ158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

5.10.3職業危害申報

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監督。

5.11應急救援

5.11.1應急機構和隊伍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企業應建立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并組織訓練;無需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可與附近具備專業資質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服務協議。

5.11.2應急預案

企業應按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針對重點作業崗位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應根據有關規定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并通報有關應急協作單位。

應急預案應定期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或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

5.11.3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5.11.4應急演練

企業應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管理工作。

5.11.5事故救援

企業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積極開展事故救援。

5.1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5.12.1事故報告

企業發生事故后,應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必要時向相關單位和人員通報。

5.12.2事故調查和處理

企業發生事故后,應按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明確其職責與權限,進行事故調查或配合上級部門的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等。

事故調查組應根據有關證據、資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編制事故調查報告。

5.13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5.13.1績效評定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定,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對績效評定工作全面負責。評定工作應形成正式文件,并將結果向所有部門、所屬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作為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后應重新進行評定。

5.13.2持續改進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定結果和安全生產預警指數系統所反映的趨勢,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績效。

擴展資料

評定標準

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得分不少于900分(含900分);

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得分不少于800分(含800分);

三級: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得分不少于700分(含700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安全標準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安全生產標準化

安全生產標準化內容:

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基礎,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采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依據本標準的要求,結合自身特點,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通過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行企業自主評定、外部評審的方式。企業應當根據本標準和有關評分細則,對本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情況進行評定;自主評定后申請外部評審定級。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評審定級進行監督管理。

擴展資料:

目前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體制是:

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國家監察與地方監管相結合、政府監督與其他監督相結合的格局。  

監督管理的基本特征:

權威性、強制性、普遍約束性。  

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

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行為監察與技術監察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監察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安全生產標準化

育肥牛場安全生產的內容包括:牛的運輸、飼養人員、飼料加工、防電、防火、防盜、防毒、防竊等。
1.架子牛運輸安全
架子牛運輸安全主要是確保人畜安全。①行車安全,不開斗氣車、不開英雄車、不開有毛病的車、不違章行車;②禮讓行車,不占道,不搶道,多避讓;③彎路彎道減速慢行,直道中速行駛(時速50~60千米);④司機在行車中,注意力高度集中,不疲勞駕駛,遵守行車紀律;⑤行車安全教育要經常性,堅決杜絕酒后開車;⑥遇冰雪路行車時車輪上必須設置防滑鏈條。
2.育肥牛飼養安全
育肥牛飼養的安全工作主要是飼養人員的安全,飼養員進圍欄打掃衛生時要防范牛頂人、踢人,尤其是野性較大的牛。
3.飼料加工安全
①青貯飼料收割臺前的安全,嚴禁割臺前站人。②粗飼料加工粉碎時飼料入口處的安全,戴安全帽、穿戴工作服,嚴禁戴手套操作,嚴禁留長發,嚴禁用手推粗飼料進入粉碎機。③精飼料加工粉碎時飼料入口處的安全,戴安全帽、穿戴工作服,嚴禁戴手套操作,嚴禁留長發。④在電工指導下使用電機、機械。⑤粉碎飼料時戴防塵口罩。
4.防火安全
①育肥牛場的防火工作應常年抓,在冬季特別要注意粗飼料的防火;②設防火標識,劃定防火區;③防火區內嚴禁吸煙;④冬季取暖時既要防火,更要防煤氣中毒;⑤經常檢查消防用水的設備完好性。
5.用電安全
①電工憑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②制訂用電操作規程;③有電擊危險點設防電擊標識;④經常檢查線路、閘盒,確保電路正常運行。
6.防盜防竊
①經常進行防盜防竊思想教育;②完善防盜防竊管理制度;③嚴格執行貨物出入管理制度;④實行夜間巡邏制度。
樓上就回答了其中一個方面,回答大框架,都不是那么簡單的東西:
分三個大部分:
1)基礎管理考評:以人及其活動為對象,依據系統的觀點,考評企業HSE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涉及企業的決策層和執行側、各類人員安全素質高的和對不安全行為的控制能力。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規劃與年度計劃、機構與人員、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事故管理、“三同時”管理、班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規程、特種設備及人員安全管理、相關方安全管理、現場監督檢查、應急救援預案、危險源管理和安全健康檔案等15個項目。
2)設備設施安全考評:是系統地評價企業中設備、設施、工具、物資等固有的危險源(因素)的受控狀況,從而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確保本質安全性,涉及到易燃易爆、熱工機械、電器和機械等。內容包括工業氣瓶、危險化學品庫、油庫儲罐、液化氣站、壓力容器、乙炔發生站、鍋爐、空壓站、工業管道、木料場所、工廠建筑、涂裝作業場所、鍛造機械、變配電系統、低壓電器線路、起重機械、金屬切削擊穿等51個項目。3)作業環境與職業健康考評:是對企業的作業環境狀況以及職業危害因素、職業健康和產生職業病的作用條件等的危險性度量,它是管理效果的體現。內容包括廠區環境、車間環境、倉儲、危化品使用現場、職業危害作業點達標率、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合格率、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健康監護、職業危害分級和職業病管理等9個項目。
安全生產標準是包括安全作業,而其人員的安全教育。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誰有原文,不要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四十七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11年4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2011年4月2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將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原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作為第四款。
  三、本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體系組成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層級結構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層級結構,是指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各成文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層次、等級,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律規范,由于它們制定的國家機關不同,形成了一個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自上而下的、統一的多層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
  1、國際條約和協定
  我國是一個改革開放的國家,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尤其是我國加入WTO以后,我國簽署了一些國際條約,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主要有汽車準入制度,道路交通行政管理透明原則、道路交通法律制度公開原則、駕駛證核發對等制度、道路交通處罰聽證制度等。在法律效力上,我國簽署并承認的國際條約高于國內法。
  2、法律
  法律的地位及效力僅次于憲法,是我國法律形式體系中的“二級大法”。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主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于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由國家主席簽署命令頒布的。它的頒布提升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層次,由原來的“行政法規”上升為國家“法律”,因此,我國法律部門中又添加了一個新分支,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在這里我們有必要簡單說一下“交通規則”、“交通法規”、“交通安全法(律)”三個名詞的區別及其歷史演變。
  (1)交通規則
  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以前,我國的道路交通法律文件基本上是由主管道路交通的公安部和交通部發布的,名稱上均為<<×××交通規則>>或<<×××管理暫行辦法>>,當時的法制意識不強,人們更多的把交通規則當成一種技術性規范,而不是把它當成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則。所以人們均稱為“交通規則”。從法學角度上講,國務院所屬部委制定發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一般被稱為“部門規章”,亦屬于行政法的范疇,但效力低于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
  (2)交通法規
  隨著依法治國和法制意識的深入,改革開放需要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還有我國在七五、八五、九五期間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在道路交通方面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車輛的增多、交通管理體制的變化、交通參與者的出行需求、事故的不斷上升和我國的法制建設均要求交通規則由“部門行政規章”上升為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即“交通法規”,為交通安全工作提供行政法規依據,也為道路交通活動提供更系統、更健全的交通法制。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并于同年8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可以說是“交通規則”演變成“交通法規”的一個標志。
  (3)交通安全法(律)
  進入二十一世紀和我國加入WTO以后,我國在交通方面有了很大變化,機動車保有量以平均每年15%的速度增長,且增長勢頭強勁。到2003年的機動車保有量達到9600多萬輛,而且在交通安全方面存在許多嚴重問題,交通事故、交通堵塞、交通違章日益嚴重,2003年全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其中公路交通事故和混合交通事故的數量最多。全國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3.7億元。居世界各國之首;
  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交通安全法律體系方面凸現法律層次低、內容上與我國的民法等法律體系不銜接,例如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費,交通法規中沒有規定;許多方面與加入世貿后的國際通行規則也有一些不符之處;在執法方面:部分交警亂執法、濫執法現象時有發生,需要在法律上給予規范。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應運而生,它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上的一次質的飛躍。從原來從屬于公安行政法規中脫穎而出,由原來的“交通行政法規”升格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成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律。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各項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的地位低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的名稱有實施辦法、條例、規定、規則等。例如: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中其地位僅次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又一重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法定權限內所制定、發布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并僅在管轄區內有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擬定本市所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另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地方性規章(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35條)。地方性法規的名稱有條例、規定、規則、辦法、實施細則等。
  5、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是指作為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一公安部制定和發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章,以及公安部與有關部委聯合制定和發布的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章。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例如《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機動車登記規定》等。
  6、技術標準
  分為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它們也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道路交通標志與標線》(GB5768—1999)、《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以及公安部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GA49--93)等。
  7、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是法律在具體的適用過程中,有關部門為進一步明確界限或進一步補充,以及就如何具體運用法律所作的解釋。根據全國人大五屆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定》,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地方解釋。
  立法解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在頒布法律文件時,頒布機關對法律所作的說明和對條文的解釋。例如,交通安全法對“道路”、“非機動車”等名詞涵義的解釋。
  司法解釋,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如何適用法律所作的解釋。
  行政解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本部門所制定的行政規章如何適用所作的解釋。
  地方解釋,是指地方立法機關對本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如何適用所作的解釋。
  不斷完善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處于主體地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根據以上兩個法律文件的授權,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正在制定適合本地區的相關配套法規。現在已經頒布并實施的有北京市、廣東、上海、河北、石家莊市等省、市。例如:北京市公安局2004年第八號發布的《關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河北省公安廳2004年5月1日發布的《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執法暫行規范》、石家莊市政府發布的《石家莊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等法規。公安部亦發布了一批與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實施的交通安全規章。
  從內容上,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還有一些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末規定或授權其它部門規定的內容。例如:交通事故基金的建立、保險車輛事故賠償規定、自行協商事故處理程序等規定。
  從法律層次上,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也有須完善之處。例如,有的省市的地方性交通安全法規、規章還未出臺,或還有一些舊的內容上與交通安全法有抵觸的交通法規還有待清理,或修改,或宣布失效。以使我國交通安全法律層次分明、內容協調一致。
  我國已加入WTO,但至今我國還未加入國際道路交通公約和國際駕駛公約。我國一些出國人員到國外,不能享受這兩個國際交通公約所規定的一些便利。所以,我們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建設上應該加強對外交往,早日與國際接軌,建立健全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為國家現代化建設服務。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體系組成:交通安全責任體系、道路交通安全監管體系、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體系、道路交通安全科技支撐體系。

我國現行的道路安全管理體制?

轉載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層級結構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層級結構,是指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各成文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層次、等級,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律規范,由于它們制定的國家機關不同,形成了一個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自上而下的、統一的多層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
  1、國際條約和協定
  我國是一個改革開放的國家,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尤其是我國加入WTO以后,我國簽署了一些國際條約,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主要有汽車準入制度,道路交通行政管理透明原則、道路交通法律制度公開原則、駕駛證核發對等制度、道路交通處罰聽證制度等。在法律效力上,我國簽署并承認的國際條約高于國內法。
  2、法律
  法律的地位及效力僅次于憲法,是我國法律形式體系中的“二級大法”。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主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于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由國家主席簽署命令頒布的。它的頒布提升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層次,由原來的“行政法規”上升為國家“法律”,因此,我國法律部門中又添加了一個新分支,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在這里我們有必要簡單說一下“交通規則”、“交通法規”、“交通安全法(律)”三個名詞的區別及其歷史演變。
  (1)交通規則
  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以前,我國的道路交通法律文件基本上是由主管道路交通的公安部和交通部發布的,名稱上均為<<×××交通規則>>或<<×××管理暫行辦法>>,當時的法制意識不強,人們更多的把交通規則當成一種技術性規范,而不是把它當成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則。所以人們均稱為“交通規則”。從法學角度上講,國務院所屬部委制定發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一般被稱為“部門規章”,亦屬于行政法的范疇,但效力低于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
  (2)交通法規
  隨著依法治國和法制意識的深入,改革開放需要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還有我國在七五、八五、九五期間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在道路交通方面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車輛的增多、交通管理體制的變化、交通參與者的出行需求、事故的不斷上升和我國的法制建設均要求交通規則由“部門行政規章”上升為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即“交通法規”,為交通安全工作提供行政法規依據,也為道路交通活動提供更系統、更健全的交通法制。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并于同年8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可以說是“交通規則”演變成“交通法規”的一個標志。
  (3)交通安全法(律)
  進入二十一世紀和我國加入WTO以后,我國在交通方面有了很大變化,機動車保有量以平均每年15%的速度增長,且增長勢頭強勁。到2003年的機動車保有量達到9600多萬輛,而且在交通安全方面存在許多嚴重問題,交通事故、交通堵塞、交通違章日益嚴重,2003年全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其中公路交通事故和混合交通事故的數量最多。全國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3.7億元。居世界各國之首;
  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交通安全法律體系方面凸現法律層次低、內容上與我國的民法等法律體系不銜接,例如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費,交通法規中沒有規定;許多方面與加入世貿后的國際通行規則也有一些不符之處;在執法方面:部分交警亂執法、濫執法現象時有發生,需要在法律上給予規范。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應運而生,它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上的一次質的飛躍。從原來從屬于公安行政法規中脫穎而出,由原來的“交通行政法規”升格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成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律。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各項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的地位低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的名稱有實施辦法、條例、規定、規則等。例如: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中其地位僅次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又一重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法定權限內所制定、發布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并僅在管轄區內有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擬定本市所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另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地方性規章(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35條)。地方性法規的名稱有條例、規定、規則、辦法、實施細則等。
  5、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是指作為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一公安部制定和發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章,以及公安部與有關部委聯合制定和發布的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章。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例如《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機動車登記規定》等。
  6、技術標準
  分為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它們也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道路交通標志與標線》(GB5768—1999)、《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以及公安部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GA49--93)等。
  7、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是法律在具體的適用過程中,有關部門為進一步明確界限或進一步補充,以及就如何具體運用法律所作的解釋。根據全國人大五屆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定》,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地方解釋。
  立法解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在頒布法律文件時,頒布機關對法律所作的說明和對條文的解釋。例如,交通安全法對“道路”、“非機動車”等名詞涵義的解釋。
  司法解釋,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如何適用法律所作的解釋。
  行政解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本部門所制定的行政規章如何適用所作的解釋。
  地方解釋,是指地方立法機關對本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如何適用所作的解釋。
  不斷完善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處于主體地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根據以上兩個法律文件的授權,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正在制定適合本地區的相關配套法規。現在已經頒布并實施的有北京市、廣東、上海、河北、石家莊市等省、市。例如:北京市公安局2004年第八號發布的《關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河北省公安廳2004年5月1日發布的《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執法暫行規范》、石家莊市政府發布的《石家莊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等法規。公安部亦發布了一批與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實施的交通安全規章。
  從內容上,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還有一些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末規定或授權其它部門規定的內容。例如:交通事故基金的建立、保險車輛事故賠償規定、自行協商事故處理程序等規定。
  從法律層次上,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也有須完善之處。例如,有的省市的地方性交通安全法規、規章還未出臺,或還有一些舊的內容上與交通安全法有抵觸的交通法規還有待清理,或修改,或宣布失效。以使我國交通安全法律層次分明、內容協調一致。
  我國已加入WTO,但至今我國還未加入國際道路交通公約和國際駕駛公約。我國一些出國人員到國外,不能享受這兩個國際交通公約所規定的一些便利。所以,我們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建設上應該加強對外交往,早日與國際接軌,建立健全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體系,為國家現代化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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