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得協商解決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得協商解決情形有: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4、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哪些交通事故不能自行協商解決
一、哪些交通事故不能自行協商解決
1、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交通事故如下:
(1)機動車無有效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4)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交通警察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傷人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初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
處理死亡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
二、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什么
1、向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報案。除了適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的少數交通事故案件外,大多數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都依賴于公安交管部門;
2、交通管理部門趕赴交通事故現場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只需要有一名交警人員到現場處理;
3、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管理部門在充分了解事故情況時,并結合收集到的各種證據,客觀、公正的制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清事故當事人各方的事故責任;
4、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為期10天的調解;
6、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于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在法定的調解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訴,以此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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