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是什么意思
結果加重犯是一種犯罪手段,指對已有刑事犯罪的結果或后果進行額外的破壞或加害,使得原先的犯罪行為得到更嚴厲的懲罰。比如在搶劫犯罪中,如果在搶劫過程中還施加暴力,導致被搶劫人員受傷,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被認定為采用了結果加重的手段。
結果加重犯的存在是為了懲罰濫用權力和非法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并且起到了示范作用,從而能夠降低這類犯罪的發生率。對于結果加重犯罪行為者來說,其將面臨比普通犯罪行為更重的處罰,這也能夠提醒他們不要輕易冒犯法律底線。
盡管結果加重犯是一種值得重視的犯罪行為,但是其應該被區別于以惡意破壞為目的的犯罪行為。只有在存在證據的情況下才能對罪犯提出結果加重犯的指控,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那么就不應該采用這種手段,否則就會加大司法公正度的風險。
結果加重犯是什么意思
通常情況下,結果加重犯一般是指,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以為行為人能夠預見但是沒有預見的,發生了嚴重的結果的情況。首先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要件的行為,客觀上必須導致犯罪基本要件以外的加重結果,即基本犯罪要件的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對于加重犯,需要依法進行加重法定刑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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