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管轄權異議的申訴與上訴的區別1
其實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或者裁定,向制定這個文書的機關提出自己的異議,但是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效力,并且在申訴期間不停止這些決定或者裁定的執行。申訴只是一個表達當事人意見的形式,是否發生作用沒有法定的效力。
上訴是法定的程序,是對已經做出的裁定和判決不服,依法向上一級審判機關提出重新審理并作出新的裁定或者判決的程序,這個申請是法定重新啟動審理程序,使已經做出的判決或者裁定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據。
對管轄權的異議,申訴和上訴的區別也是在有無法律效力上。
管轄權異議裁定是否可以上訴
法院管轄權,指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標的物管轄權”,即法院具有審理該類型的案件的權力。同時,法院還需對案件當事人具有“個人管轄權”,即法院具有對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作出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裁決的權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
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的有哪些類型
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的有哪些類型對管轄權有異議一般一審會慎重的,不會帶到二審給自己找麻煩,類型無外乎維持,駁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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