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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如何算(加班費怎么算)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3-16 05:01:01

一個月的加班費怎么算

法律主觀:

首先工作日 加班費 的計算方式:月 工資 ÷21.75÷8× 加班 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 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 證據 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 證人 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客觀:

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如果實行標準工時制,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倍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倍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實行計件工資制,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其加班,應當參照上述原則,按不低于計件單價的1.5倍、2倍和3倍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辛苦付出勞動后,大家又是否知道加班費怎么計算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歡迎大家閱讀!

  一、標準工時制度

  (一)定義:每天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二)是否需要審批:無須審批,推定適用

  (三)適用崗位:所有

  (四)加班類型和加班費計算

  存在三種加班,加班費計算公式如下:

  1、平時(超過8小時)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150%

  2、雙休日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200%

  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300%

  備注:雙休日加班可由企業安排調休,不能調休的支付加班費。

  (四)相關法規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勞部發[1995]226號

  1、《規定》第13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在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二、綜合工時制

  (一)定義: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二)是否需要審批:須公司注冊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三)適用崗位:生產任務不均衡,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崗位。

  (四)加班費類型和加班費支付

  加班只有兩種,分別為平時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無雙休日加班(因綜合工時制連續工作連續休息,其中連續休息的時間必然包含雙休日,故無雙休日加班費說法)。

  1、平時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周期內加班總時數×150%

  周期內加班總時數=周期內根據員工考勤計算出的總工時-周期內法定標準工時數,其中周期內法定標準工時數根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的周期,并參照標準工時制確定:

  審批周期為“周”,則周期內法定標準工時數為40小時;

  審批周期為“月”,則周期內法定標準工時數為20.83天×8小時/天;

  審批周期為“季度”,則周期內法定標準工時數為20.83天×8小時/天×3個月;

  審批周期為“年度”,則周期內法定標準工時數數為250天×8小時;

  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300%

  (五)相關法規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94]503號)

  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

  七、勞部發[1994]489號文第十三條中“其綜合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時間超過,還是指某一具體日(或周)實際工作時間超過?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工時制

  (一)定義:因員工機動作業無法按照標準工時制考勤管理(主要為銷售外勤等崗位),或者員工能夠自主安排工作和休息(主要為高管、研發創作崗位等)所實行的工時制度。

  (二)是否需要審批:須公司注冊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三)適用崗位:高管、外勤、銷售、市場、駕駛員、客戶現場服務工程師等;

  (四)加班費類型和加班費支付

  加班費只有一種,即法定節假日加班,不存在延時加班和雙休日加班說法。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300%

  (備注:部分地區如北京、天津等地不定時工時制亦無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五)相關法規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94]503號)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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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計算方法及標準

加班費是指員工在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期間工作時,按照一定比例加算的工資。下面是加班費的計算方法及標準:
1. 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加班費計算方法一般有兩種:按小時計算和按天計算。
按小時計算:加班費按照每小時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算,一般為基本工資的1.5倍或2倍。
按天計算:加班費按照每天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算,一般為基本工資的3倍。
2. 加班費的標準
加班費的標準根據不同的情況而有所不同。
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費標準:根據《勞動法》規定,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員工,應當按照其工資的150%計算加班費。
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標準:根據《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員工,應當按照其工資的200%計算加班費。
年休假期間的加班費標準:根據《勞動法》規定,年休假期間加班的員工,應當按照其工資的300%計算加班費。
需要注意的是,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在不同的地區和行業可能有所不同,具體標準可以參照當地相關規定。
總之,加班費是員工在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期間工作所應得的補償,其計算方法和標準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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