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1)勞動者,應是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某些特殊行業(如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但需經勞動人事部門審批。 (2)用人單位,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個體經濟組織。另外,原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至第十五條對如下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作了特別規定: (1)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 (2)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 (3)請長病假的人員。 (4)停薪留職人員。 (5)黨群專職人員。 (6)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7)勤工助學的在校生。 (8)用人單位分立或合并的處理。 (9)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 (10)租賃經營、承包經營的企業職工。 《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 權利和義務 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 應當 訂立勞動合同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皮粗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勞
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沖明勞動合同。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散握告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的訂立主體: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勞動者。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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