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收集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jù)
如何收集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jù)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 搜集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fā)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職工花名冊。
2. 如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社保局網(wǎng)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 搜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最好有單位蓋章)。
4. 搜集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5. 同事的證言。
6. 搜集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
7. 搜集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文件等。
8. 配胡錄音、錄像、照片。錄音最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xié)商談判雙方勞動關系事宜的錄音。拍照和錄像最好是拍攝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
9. 搜集網(wǎng)絡信息。
10. 搜集手機短信與電話錄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培襲攔主要負責人協(xié)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手機短信往來和電話錄音也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11. 搜集勞動監(jiān)察部門的處理結果。
法律依據(j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員工如何舉證勞動關系
員工在需要證明勞動關系時,可以提交多種形式的證據(jù)。其中,工資單和考勤記錄是兩種常見且有效的證明方式。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證據(jù)被明確劃分為多個類別,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對于員工而言,工資單和考勤記錄屬于書證范疇,能夠直接證明其勞動關系的存在。
工資單作為證據(jù),通常包含員工的姓名、工資數(shù)額、發(fā)放日期等詳細信息,能夠清晰地展示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經(jīng)濟關系。而考勤記錄則記錄了員工的出勤情況,包括上下班時間、請假記錄等,這些都能為勞動關系的存在提供有力的證明。
當然,除了工資單和考勤記錄外,員工還可以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提供其他類型的證據(jù)來支持自己的主張。例如,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記錄、工作郵件往來等,這些都能從不同角度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總之,在勞動爭議中,員工應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合理收集并保存各類證據(jù),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確認勞動關系的三要素和舉證責任
確立勞動關系需滿足以下三項基本要素:
合法主體,即雙方均具合法的用人與被用資格;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日常管理,包括排班調度、行為規(guī)范等;
勞動者所付出之勞動為用人單位經(jīng)營活動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
在舉證責任上,勞動者需首先提供勞動關系存在的初步證據(jù),如工牌、薪資單據(jù)、出勤記錄等。
若用人單位對此提出異議,則需承擔進一步舉證責任,以證明雙方并非勞動關系,如提供勞務外包協(xié)議、承攬合同等相關證據(jù)。
值得注意的是,舉證責任的具體分配將依據(jù)個案實際情況而定,法院將全面審查各類證據(jù)及事實后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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