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之后,可以從以下4個方面審查這個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1)合同的主體即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出租人是否為出租房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2)房屋的本身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是不得出租的: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于違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3)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當某些房屋租賃合同所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時,這樣的房屋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4)登記備案情況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房屋租賃成為事實之前,應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指當事人之間為了建立具體的合同關系,內通過交互進行容的意思表示以達到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過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一般需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約生效后的法律后果。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它依要約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口頭要約一般自受要約人了解時發生法律效力;非口頭要約一般要送達受要約人時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取得依照他的承諾而使得合同成立的法律資格。承諾的時間是指承諾的意思表示到達要約人支配的范圍內時,承諾發生法律效力。承諾不需要通知,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要約人發出要約,受要約人接受要約,雙方達成合意,合同有效成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當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之后,可以從以下4個方面審查這個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1)合同的主體即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出租人是否為出租房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2)房屋的本身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是不得出租的: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于違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3)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當某些房屋租賃合同所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時,這樣的房屋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4)登記備案情況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房屋租賃成為事實之前,應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關鍵取決于合同當中的內容,以及簽訂合同的一些形式要件是否具備。(一)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簽約能力。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由此可見,在訂立合同時,注意當事人的締約能力和主體資格問題是十分重要的。(二)合同必須具有對價或約因。(三)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四)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五)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訂立合同的能力】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遵紀守法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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