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戶口遷回原籍方法如下:
1、到目前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2、辦理遷入手續,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辦理戶口遷移所需哪些材料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注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錄用證明、護照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證明,回國后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一、離婚后女方可以拿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到原戶籍管理部門填寫遷移申請書申請遷移。 二,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如果是由于離婚引起的分戶、遷戶問題,本人可以帶著離婚證、本人身份證還有戶口本,去當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 三,原居住地戶籍管理機構接收后,重新打印戶口頁,并重新為當事人 辦理身份證 。 四,提醒,離婚后可以不遷移戶口,只辦理戶口分戶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法律客觀:《戶籍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 管轄 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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