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債的轉讓有哪些限制?
一、 合同法 中債的轉讓有哪些限制 根據《合同法》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包括以下三種: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于個人特別信任關系發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系,故不得轉讓他人。“基于特定的 債權人 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屬于從權利的合同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 債務人 只愿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 債務 , 合同當事人 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例如,我國《 擔保法 》第6l條就規定,最高額 抵押 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 撫恤金 債權、 退休金 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等。 二、 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三、 債務重組 型 持有 債權債務 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債權轉讓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它有自己的一套流程,債轉讓過程中有很多的事都是需要我們注意的。其中就有關于債權轉讓的限制條件等問題,可能大家對于此類問題不是很了解,因此熟悉有關 法律知識 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
什么是債權轉讓及相關常見問題
債權轉讓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
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
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債權的轉讓,通常要涉及到二種法律關系:
一是原合同法律關系,
二是轉讓合同法律關系。其中的轉讓合同盡管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往往又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交易,各國法律均允許債權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轉讓債權。對于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而不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應當說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有人認為,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后原來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有人認為,債權轉讓并不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原來的訴訟時效應繼續計算。上述司法解釋基本采納了第一種觀點,該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者簽收債務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時,根本不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只有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后才有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債權轉讓通知,目的在于指示債務人向受讓人履行債務,具有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效力,并不當然具有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意義。因此債權轉讓通知并不當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但如果說債權轉讓通知中同時有催收債務的內容,或債務 人轉讓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就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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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債權轉讓協議有什么注意事項
簽債權轉讓協議的注意事項有:
1、轉讓的債權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2、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3、債權轉讓要通知;
4、約定好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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