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不會連累家人,但是會有民事賠償。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只是原則性規定, 具體案情是更重要的。
關于賠償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如下: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 歲以上的, 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 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 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 依照前款 原則確定。
4、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 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
5、交通費、食宿費等。(以死者家屬實際合理支出考慮)
故意殺人罪肯定是將被害人致死了的,所以民事賠償也少不了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但一般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是需要死者近親屬向法院申請的。而死者家屬的交通費、食宿費是根據實際合理支出確定的。
擴展資料:
一、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有以下特點:
1.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賠償金產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
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并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二、計算期限
1、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這既體現了人身損害賠償計算的歷史連續性,也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一致。
2、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將遞減的年齡起點定為60歲,主要根據是國家統計局的咨詢意見。
國家統計局的專家介紹,平均壽命在統計學上是一個動態概念而非靜態概念。平均壽命70歲,是指0歲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而50、60歲乃至70歲仍尚生存的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當然就不一定是70歲。
根據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資料計算,60、70、75歲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分別為78.36、81.39和83.69歲。國家統計局的專家據此建議,將賠償期限遞減的起點調整為60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以與統計結果相一致。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采納了這一意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亡賠償金
刑事責任不會連累家人,但是會有民事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死亡的,應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展資料
對故意殺人罪的處罰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條: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以刑罰。
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既不能認為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為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確評價罪行輕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罪犯以適當的刑罰處罰。
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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