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檢察院決定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之內宣布逮捕,宣布逮捕之后公安機關有二個月的偵查期限,在二個月內必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在移送審查起訴之前(也就是偵查階段)律師是沒權查閱卷宗的,只有案卷到了檢察院,律師才有權利申請查閱卷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刑事受害人本人沒有閱卷權,被害人請的 訴訟代理人 (律師)有權閱卷。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其近親屬、 附帶民事訴訟 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在收到移送起訴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后委托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在經檢察院許可后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案卷材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訴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參照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