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犯人是否用死,這需要結合在緩刑兩年期間犯人的具體表現情況。
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對上述規定修改為:對于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死刑立即執行;對于故意犯罪未立即執行死刑的,死緩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死緩概念:
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法律規定: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死緩條件: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死緩處理方法:
對于被判處死緩執行的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于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故意傷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故意傷害罪除外),重大貪官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兩年后減為無期徒刑時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只能永遠在監獄中度過) 。
死緩減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兩年考驗期從核準死緩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四)死刑緩期執行因重大立功減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減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考驗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五)在限制減刑的情況下,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死緩
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
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34號)中認為: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或者裁定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死緩
法律分析: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所謂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所謂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并作出有罪判決書。
在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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