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為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及處何種刑罰,均須由法律明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產生的思想根源是三權分立學說與心理強制說。但該原則的思想基礎則是民主主義與人權主義:民主主義要求,什么是犯罪、對犯罪如何處罰,必須由人民群眾做出決定,具體表現為由人民群眾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來決定;尊重人權主義要求,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須使得公民能夠事先預測自己行為的性質與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對犯罪如何處罰,必須在事前明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是相對封建社會罪行擅斷而言的。確立這個原則,是現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進步,實現這個原則需要做到一是不溯及既往,二不搞類推,三是對各種犯罪及其處罰必須明確、具體,四是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五是司法解釋不能超越法律。刑法取消類推,明確這個原則,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重大進步。現從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在價值、本質精神、在實踐中的障礙,以及如何解決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的矛盾、沖突幾個方面探討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與貫徹執行罪刑法定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罪刑法定的四個原則如下:
1、罪行法定原則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該條規定體現了罪行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行法定原則決定了刑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派出了習慣法的做法。需要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適用刑罰。
2、罪行相適應原則我國刑法第五條規定。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該條規定體現了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其含義是指犯罪的輕重與所受的刑罰相稱。
3、適用刑法平等原則我國刑法第四條規定。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該條規定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法律適用上人人平等。
4、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我國刑法第五條明文規定了這一原則。罪刑相適應。是適應人民樸素的公平意識的一種法律思想,是罪與刑的基本關系決定的,罪刑法定原則從字面意義上看:正當法律程序,即在刑事案件中遵守某些程序或者禁止適用其他的一些程序”正當程序這種實質性限制。
罪刑法定原則,其基本內容是:
(1)絕對禁止適用類推,但是不禁止擴大解釋,把刑法的明文規定作為定罪的唯一根據。對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能通過類推或者類推解釋以犯罪論處。
(2)絕對禁止適用習慣法,把成文法作為刑法的唯一淵源。對于刑法上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允許通過適用習慣法定罪。
(3)絕對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從舊原則作為解決刑法溯及力問題的唯一原則。對于行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行為后頒行的新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絕對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罰的名稱、種類和幅度,都必須由法律加以確定,并且刑期必須是絕對確定的,既不允許存在絕對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許規定相對的不定期刑。
擴展資料:
中青報:以罪刑法定原則 消除金融創新的束縛
12月17日,《檢察日報》發表文章稱,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金融領域案件時,既要依法持續加大對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也要堅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
慎重對待金融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正確區分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在懲治犯罪的同時依法保護創新發展。
所謂罪刑法定原則,基本含義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指導下,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
作為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罪刑法定原則的意義,在于讓公民清楚地知道,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
各級檢察機關嚴格堅持這一原則,有助于防止司法權在金融領域遭到濫用,也有助于厘清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的邊界,讓金融工作者做到“心中有數”,在打擊金融犯罪的同時,消除對金融創新的束縛。
刑法在法律懲罰中處于最嚴厲的頂層,輕則使得受罰人失去人身自由,重則可能永遠剝奪生命。古今中外都對刑罰持審慎態度。我國著名法學家陳興良甚至將其比喻成“不得已的惡”。
他曾經說過:“刑法是一種不得已的惡,用之得當,個人與社會兩受其益;用之不當,個人與社會兩受其害。因此,對于刑法之可能的擴張和濫用,必須保持足夠的警惕。不得已的惡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
之所以要在金融領域專門對各級檢察院強調罪刑法定原則,是因為當前金融創新活動頻繁、領域廣泛,專業性很強。
這一領域的法律政策規定較為復雜,同時又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在罪與非罪的問題上,引發了廣泛爭議。而司法機關也常常進退失據,錯抓不該抓的人或錯放不該放的人的情況都時有發生。
這兩年來,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司法審判中,對于相同的情況,有的定了罪,有的沒定罪;有的被認為是經濟糾紛、民事糾紛,有的卻被視為刑事犯罪。這種現象無疑影響了司法公正,也抑制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對國家經濟造成了負面影響,理應得到改變。
當然,保護金融創新,決不等于放任金融犯罪。要兼顧兩者,在懲治犯罪的同時依法保護創新發展,最好的辦法就是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對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能通過類推或者類推解釋以犯罪論處。與此同時,也要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對于行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行為后頒行的新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外,也要杜絕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罰的名稱、種類和幅度,都必須由法律加以確定。
法律的邊界如果太過模糊,只會讓公民無所適從,而在金融領域,必然會遏制創新與發展。罪刑法定原則可以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之間劃出一條涇渭分明的“紅線”,這是公民與司法機關都必須共同恪守的法律契約。唯有如此,才能實現司法公正與經濟發展的共贏。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青報:以罪刑法定原則 消除金融創新的束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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