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是哪幾種
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防衛過當的定罪;二是防衛過當的處罰。
防衛過當本身不是獨立的罪名,對防衛過當應根據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來確定罪名。
從司法實踐來看,防衛過當行為觸犯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殺人罪、過失致死罪、故意傷害罪和過失重傷罪。為了表明防衛過當的情況,在制作判決書時,應當注明因防衛過當而構成某種犯罪。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因為在防衛過當的情形中防衛人主觀上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雖然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但其行為的客觀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為小的多,所以,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防衛過當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防衛過當致對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于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司法實踐中,確定何種情況下減輕、減輕多少,何種情況下免除處罰,一般應當綜合考慮防衛的具體目的、過當的
程度、罪過形式以及防衛行為所保護權益的性質等個方面的因素。同時服刑期間制止了他人犯罪屬于有重大立功表現,對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
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兩年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
二、 防衛過當刑事責任如何承擔
(一)防衛過當的定罪
防衛過當本身不是獨立的罪名,對防衛過當應根據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來確定罪名。從司法實踐來看,防衛過當行為觸犯的罪名主要有(間接)故意殺人罪、過失致死罪、(間接)故意傷害罪和過失重傷罪。
(二)防衛過當的處罰
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防衛過當的情形中防衛人主觀上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雖然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但其行為的客觀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為小的多,所以,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特殊防衛問題
對于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采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與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類似的暴力犯罪。
在進行防衛的時候需要在一定的限度范圍內,超過這個限度給對方人身造成了什么重大損害的,這個時候防衛人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不過我們也要注意,在一些特殊的暴力犯罪下,比如搶劫罪、強奸罪、故意殺人罪等等,若防衛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對方重大傷亡的,那也是不可以認定構成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是如何定罪
在法律體系中,防衛過當是針對特定情境下的一種特殊處理方式。當不法侵害行為不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侵害程度未達到直接危及生命或重大人身安全時,行為人對其進行的防衛,如果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損害,則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雖同屬防衛范疇,但有本質區別。正當防衛旨在保護自身或他人合法權益,而防衛過當則因防衛行為的不當性,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過重損害。
防衛過當的構成包含兩個關鍵要素: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主觀上,行為人對于這種過當結果持有罪過,這是其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
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集中在定罪和量刑兩個方面。是否定罪,需要判斷行為人是否具備防衛過當犯罪構成的條件,這是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在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指導下,通過分析行為的性質、程度、后果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態度,可以對防衛過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做出準確判斷。
在量刑階段,對于構成防衛過當的行為,法律通常會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這一處理方式旨在平衡保護個人正當防衛權利與防止濫用防衛權,確保法律對防衛過當行為的處理既公正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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