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依據行為人主觀上對其明知的危害結果是希望其發生還是放任其發生,可以分為直接故意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所構成的犯罪。直接故意犯罪包含以下幾層意思:1、行為人在行為當時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首先,此處的“會發生”包括必然發生和可能發生兩種情況。其次,這里的危害結果是相對確定的結果。再次,某些直接故意犯罪還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刑法規定的一些特定事實。2、行為人對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的危害結果持希望其發生的態度,是成立直接故意犯罪的關鍵。即行為人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發生危害結果是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希望發生的危害結果與其明知會發生的結果須同一。3、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具有明確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行為人想通過自己的行為促使危害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愿望。這與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是一致的。4、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的心理傾向是單向的。即要危害結果發生,一旦危害結果沒發生,是違背行為人的心愿的。間接故意犯罪,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所構成的犯罪。其包含以下幾層意思:1、行為人對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的結果須持放任其發生的心理態度,即行為人對明知可能發生的結果既不是希望其發生,也不是希望其不發生,而是任其自然,發生不發生都無所謂。2、間接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的危害結果,僅限于明知“可能發生”一種情況。3、間接故意犯罪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犯罪目的,因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與犯罪目的追求危害結果發生的要求不相符。4、間接故意犯罪只有構成與不構成之分,而不存在完成與否的問題。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犯罪故意的內容包括以下兩個方面: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即對適合于犯罪構成要件的違法事實的認識。這些事實包括行為、行為的性質、行為的時間與地點、行為的情節、行為的客體、行為的結果、因果關系、身分等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于違法性的認識是否屬于故意的內容,傳統的刑法理論認為,違法性認識不是故意的內容,羅馬法時期便有“不知法律不赦”的格言。刑事古典學派基于道義責任論認為,違法性認識是犯罪故意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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