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一些
在勞動法律體系中,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首先,當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原合同條款,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選擇繼續履行,或者合同無法繼續執行,用人單位則需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具體情形包括: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因工受傷且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因病或負傷;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此外,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足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需每月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若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簽而未簽起,也需每月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計算方式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工齡。通常情況下,這就是所說的經濟補償金。
然而,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那么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這意味著,在上述情況下,勞動者將獲得相當于經濟補償金的雙倍金額。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除了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列明的理由外,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情況下是不符合條件的,因此也不會獲得經濟補償金。只有在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才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的經濟賠償金。
總結來說,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支付,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什么情況能有雙倍賠償
在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下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以經濟補償金的兩倍賠償勞動者。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就屬于是需要雙倍賠償的情況。 在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下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以經濟補償金的兩倍賠償勞動者。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就屬于是需要雙倍賠償的情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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