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上規定故意犯罪的構成要件是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會給社會造成一定的危害,同時,這種危害結果正是當事人心里面所期許的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所以,故意犯罪的具有很強烈的主觀惡性,相比于過失犯罪,故意犯罪的量刑都是很重的。
一、故意犯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1)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抱著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不能認為是故意犯罪。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br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br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三、拒不認罪沒有證據可以判刑么?
法院審理案件,對拒不認罪沒有證據的,不能宣判。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實際上,法律上規定的絕大多數的刑事犯罪活動都是故意犯罪,而且,對過失犯罪的處罰不會比故意犯罪重。面對他人對我們故意實施的某些犯罪行為,受害者不是沒有選擇的余地,報警或正當防衛等都可以減少避免給自身造成的危害。
故意犯罪的概念
法律分析: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犯罪故意的內容包括以下兩個方面: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即對適合于犯罪構成要件的違法事實的認識。這些事實包括行為、行為的性質、行為的時間與地點、行為的情節、行為的客體、行為的結果、因果關系、身分等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于違法性的認識是否屬于故意的內容,傳統的刑法理論認為,違法性認識不是故意的內容,羅馬法時期便有“不知法律不赦”的格言。刑事古典學派基于道義責任論認為,違法性認識是犯罪故意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犯罪和犯罪中止哪個刑事處罰重?
故意犯罪和犯罪中止相比故意犯罪的刑事處罰更重,但是也需要根據具體的刑事犯罪情形來分析。犯罪中止若是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此時即使被起訴也可以提出減刑的請求,但是故意犯罪案件,由于社會危害性比較高,故此一般不能減刑,也也是故意犯罪和犯罪中止的重要區別。
一、故意犯罪和犯罪中止哪個刑事處罰重?
故意犯罪和犯罪中止相比故意犯罪的刑事處罰更重,故意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征:
1.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這種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包括明知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必須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論行為人明知的是危害結果必然發生,還是可能發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構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在程度上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就是刑法上通常說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爸苯庸室狻笔侵感袨槿嗣髦约旱男袨楸厝换蛘呖赡軙l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伴g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采取漠不關心,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結果發不發生,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我國刑法沒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對故意犯罪的規定中,對這兩種心理差別是作出規定的。區別“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決定量刑,具有一定意義。
二、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只能發生在犯罪預備、犯罪實行和實行終了之后犯罪結果發生之前的過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動恢復或自愿賠償損失,都不能認為是中止,而應當負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二)必須自動地中止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所謂自動地中止犯罪,就是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為行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如果行為人受到阻礙或感到恐懼認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進行,就不是自動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的自動性,不限于自動停止犯罪的進行。在實行終了之后犯罪既遂之前,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動采取積極行為以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動性的一種表現。
(三)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行為人打消了完成該種犯罪的念頭而不再實施該種犯罪。否則,如果是行為人感到時機不利,暫時停止進行犯罪而等到適當時機再實施,那就不是徹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進行的暫時中斷。所謂打消了完成該種犯罪的念頭而不再實施該種犯罪,是就行為人已開始實施的犯罪而言的,不能理解為行為人從此以后不再實施任何犯罪。
任何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一般都會給社會造成一定的危害,而犯罪中止,由于并非已經落實了全部的犯罪行為,故此犯罪行為實施后的危害性不會很大,故而一般情況下,犯罪中止與故意犯罪犯罪相比,實施了故意犯罪行為的主體處罰更大。
相關推薦:
刑事傳喚延長報告(被傳喚要多久時間內去說明情況)
代位賠償要起訴嗎(對方不是全責可以代位賠償嗎)
被撞后賠償嗎(被撞了賠償標準)
墳頭賠償標準(遷墳國家賠償標準)
輕微肇事逃逸賠償(輕微剮蹭肇事逃逸應如何賠償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