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退賠償雙倍咋規定的?
以下為獲得雙倍賠償的員工辭退案例:
1. 處于特定醫療期間的患病或非正常工作負傷者;
2. 正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的女性員工;
3. 由于患職業病或工傷導致失能或半失能而被迫離職之員工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第38條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也就是一倍。除勞動合同法38條之外的理由,勞動者提出解除,無經濟補償金。只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才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是合同解除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勞動者工齡的雙倍,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雙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關于雙倍經濟補償金是如何規定的
雙倍經濟補償金規定,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須依《勞動合同法》支付賠償金,金額為法定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
具體支付標準如下:
1.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單位需支付兩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2. 若工作不滿一年,按照一年計算補償;不足半年則需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若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則需依據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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