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制假新聞是什么罪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8月12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紙箱餡包子”虛假新聞炮制者訾北佳涉嫌損害商品聲譽案。訾北佳因犯損害商品聲譽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000元。
本文將從法學視角,觀察和分析“紙箱餡包子”假新聞案,希望廣播電視新聞從業人員,從中了解到相應的法律知識,并引以為戒。
一、何謂損害商品聲譽罪
就本案來說,法院認定訾北佳故意捏造事實,編制虛假新聞,并隱瞞事實真相,使虛假節目得以播出,造成惡劣影響。其行為損害了特定食品行業商品的聲譽,情節嚴重,已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從法學的角度來說,所謂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犯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方面:1.這一犯罪從主觀上看,行為人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必須是出于故意;2.這一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所有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3.行為人必須有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4.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給他人造成了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能構成本罪?!爸卮髶p失”可以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潛在的,如使他人的商業信用降低、無法簽訂合同或無法開展正常的商業活動等;或者使他人的商品聲譽遭到破壞,產品大量積壓,無法銷售等?!皣乐厍楣潯保饕侵感袨槿嗽谀笤觳⑸⒉继摷偈聦崱p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過程中,所采取的手段特別惡劣等嚴重情節。法律對“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和“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具體界限沒有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可以由司法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裁量。以上四點是構成本罪缺一不可的要件。在本案中,這四個要件是同時具備的,因此構成了損害商品聲譽罪。
當然,消費者及新聞單位對生產經營者的產品質量、服務質量進行有事實依據的、合理的批評和評論,是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也是新聞單位正當履行輿論監督的職能,與本罪風馬牛不相及。
在我國,新聞工作者犯損害商品聲譽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訾北佳并非第一人。早在2003年,《南京晨報》記者錢廣如就因參與策劃砸空調事件,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犯損害商品聲譽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1]遼寧電視臺記者周密,參與編造夢寶床墊存在所謂質量問題的虛假新聞,2005年被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犯損害商品聲譽罪,處罰金2萬元。[2]
二、炮制虛假新聞還有可能構成什么罪
根據我國刑法,新聞工作者炮制虛假新聞,除了可能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以外,還有可能構成以下犯罪:
一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br />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在對本罪的認定上,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對“恐怖信息”只是一種列舉性規定,后來的司法解釋又列舉了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但這并不意味恐怖信息僅限于“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突發傳染病疫情”這四類信息。只要能使人產生恐懼并在一定范圍內引起公眾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都應屬于恐怖信息的范疇。當然,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應注意將由于不明真相,出于善意關心和提醒等原因而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與蓄意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加以嚴格區分,對前者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治安行政處罰,但不應按犯罪處理。
二是誹謗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痹摋l第二款又規定:“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币簿褪钦f,如果傳媒及其從業人員利用傳媒工具,發表虛假的、捏造的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必須承擔刑事責任。當然,本罪的構成,也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的心態。如果不是故意而是過失,則視情節決定其是否需要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需要承擔多大的民事侵權責任。
新聞工作者因犯誹謗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很多。至于新聞工作者炮制虛假新聞,造成行政違法或者構成民事侵權,就更多了。
三、“紙餡包子”案對廣播電視業界的啟示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這是每個新聞媒體都必須堅守的底線,虛假報道是新聞工作的大敵。世界職業新聞記者協會倫理規范要求:“檢驗來自所有來源的信息的準確性,小心避免無意的錯誤。絕不允許故意扭曲?!薄吨袊侣劰ぷ髡呗殬I道德準則》強調:“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為追求轟動效應而捏造、歪曲真實?!倍吨袊鴱V播電視編輯記者職業道德準則》,則把“真實”專列為第二章,從第7條到第12條,對報道內容的真實和準確作了詳盡的規定。
然而,“堅持新聞的真實性原則,堅決杜絕虛假新聞”,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是被看作新聞界的一種職業道德操守,或者說是一種新聞紀律,很少把它放在法學的視角下去考量。即使進入司法程序的虛假新聞案件,大多也是侵犯隱私權、名譽權等民事案件。這次“紙餡包子”假新聞案的判決,其典型意義就是告誡新聞從業人員:“炮制虛假新聞不是不可以被定罪判刑”,只要社會危害性嚴重、情節嚴重,并且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就會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現代法學有一個“謹慎人標準”,是指在某一方面負有特定職責的人,法律要求其應當達到“謹慎人標準”。這個“謹慎人標準”就是判斷該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有過失的客觀標準,達不到這個標準,就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新聞媒體、記者所擔負的職責決定了他們必須盡到“謹慎人”之法律義務,使新聞報道客觀真實、合乎法律規范。在英國,許多媒體要求記者、編輯在從事新聞職業之前的第一堂課必須接受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在德國,《漢堡新聞法》規定了新聞的謹慎義務――“新聞業在傳播消息前,應當根據情況細心地就其真實性、內容和來源進行檢查?!?[4]而造假誆世的訾北佳正是嚴重違背了“謹慎人”的職責而觸犯刑律,教訓十分深刻。
文字獄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清朝歷史文字獄的典型案例如下:
一、科考大不敬案:清朝舉行的第一次科舉考試,一河南中舉者將皇叔父多爾袞寫成了王叔父多爾袞,這是對攝政王多爾袞的大不敬,不僅考生被治罪,主考官歐陽蒸和呂云澡都倒了霉,雙雙被革職查辦。
二、黃毓祺反詩案:順治二年一位名叫黃毓祺的江陰人寫了一首詩,其中兩句“縱使逆天成底事,倒行日暮不知還”三年后被人告發是反詩,按律處以戮尸,兒女給旗人做奴隸。
三、和尚私撰逆書案:一位叫釋函可的廣東和尚,在南京城外被守城清兵搜出一本史稿,史稿記錄了抗清志士事跡,這可犯了大忌,和尚被抓起來,嚴刑拷打折磨了一年多,最后以私撰逆書罪名,流放沈陽。
四、莊廷鑨明史案:康熙年間,一個叫莊廷鑨的瞎子,錢多的不知如何化,便請來一幫才子,讓他們補寫崇禎和南明史事,并稱努爾哈赤為奴酋,后來被人揭發,鰲拜下令嚴查,最后斬殺70多人。
五、清風不識字案:這是滿清最最有名的文字獄,翰林院徐俊不小心,將陛下寫成地下,雍正大怒,在其家中搜出詩句,清風不識字,何事亂翻書。
這是對大清的大不敬,以存心誹謗罪名,將徐駿斬立決。
在網上發表不真實的信息是什么罪
在網上發表不真實的信息是誹謗罪、侮辱罪。
若散布的虛假信息沒有造成嚴重影響,則不構成犯罪。若只是一般性的言辭攻擊、誹謗,則可按民法處理。只有當散布的緋聞導致受害人精神嚴重受損、生活等方面受到嚴重影響、且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相關法律依據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所以說,若散布謠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派出所會依據規定,用傳喚證對行為人進行傳喚、查證、處罰。
編輯于 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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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上發表不真實的信息是什么罪?
在網上發表不真實的信息是誹謗罪、侮辱罪。 若散布的虛假信息沒有造成嚴重影響,則不構成犯罪。若只是一般性的言辭攻擊、誹謗,則可按民法處理。只有當散布的緋聞導致受害人精神嚴重受損、生活等方面受到嚴重影響、且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相關法律依據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所以說,若散布謠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派出所會依據規定,用傳喚證對行為人進行傳喚、查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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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散布不實言論怎么處理?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般情況下,關于網絡傳播不實言論的量刑的法律依據如下: 一、因為這些有的可能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于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的處罰有: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造謠嚴重侵犯人權時,可以參照《刑法》侵犯人身權利的條款。 誹謗罪《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擴展資料: 網絡造謠誹謗的立案標準: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網絡誹謗罪的主體認定: 網絡誹謗與傳統的誹謗罪主體一樣,凡是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然而網絡空間里很少有人以自己的真實面目出現。 這就必然涉及到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認定問題。網絡服務提供商主要分為網絡技術服務商(ISP)和網絡內容提供商(ICP)兩種。 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s),是指營利性使用網絡,為網絡用戶提供諸如網絡聯結、訪問以及信息服務等從事互聯網經營活動的服務提供商。 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是指向廣大用戶綜合提供互聯網信息業務和增值業務的電信運營商。世界各國關于在網絡傳播中ISP是否要應承擔責任的規定并不統一。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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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上發表不實言論,轉發一萬次以上,請問構成犯罪嗎
根據發表內容的性質本身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后果而定,如果該言論造成嚴重法律后果的話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反之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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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發布言論而引發不講影響的是什么罪名的?
1.《刑法》上規定有誹謗罪、侮辱罪。若散布的虛假信息沒有造成嚴重影響,則不構成犯罪。只有當散布的緋聞導致受害人精神嚴重受損、生活等方面受到嚴重影響、且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2.若只是一般性的言辭攻擊、誹謗,則可按民法處理。 建議你收集好網絡證據,告之侵害人他的行為若繼續進行,將會依法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網絡上的證據就是那些帖子。 散播謠言者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尤其是在當今發達的信息時代,以網絡為平臺的新傳播媒介上,發表言論同現實生活中承擔法律責任是一致的,原因是在網絡上散布謠言輕則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個體權利,重則危害社會管理秩序。 謠言的本質是什么?謠言的本質就是無中生有。謠言分很多種,有政治謠言,有商業謠言,也有社會謠言等等,但不論是哪種謠言,都是背離事實的傳播,其制造者或多或少都帶有一定的目的,這種目的在更多時候并非是正義的。 所以說:散播謠言或承擔以下責任: 一是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最典型的是名譽侵權,它指的是文學作品、通告文字、行為語言或其他形式對當事人產生了名譽上的消極影響所構成的一種違背人權的行為。 名譽侵權的責任認定是這樣的: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損害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侵權行為)、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這侵權四要件來認定。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名譽侵權認定。這里突出既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也致他人名譽受損兩個要件,兩者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最著名的一起名譽侵權案例是:謝晉名譽侵權案,在此案中法院認為:謝晉是德藝雙馨的電影導演,某些人利用謝晉剛過世,正處于新聞報道追蹤的時機,利用互聯網實施了侵權行為,使謝晉的名譽在更大范圍內遭到不法侵害。造謠者的主觀過錯十分嚴重,所采用的侵權手段十分惡劣。法院判決,立即停止名譽侵害行為,在網站和報紙等報刊醒目位置刊登公開道歉聲明;賠償謝晉家屬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是行政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所以說,若散布謠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派出所會依據規定,用傳喚證對行為人進行傳喚、查證、處罰。 舉例:最近,由于“地震謠言”,導致山西晉中、太原、呂梁、長治、陽泉等地部分群眾走出家門、涌上街頭躲避地震,該謠言嚴重擾亂人心,和當地的生活生產秩序。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立即對謠言來源展開調查。在2月25日,對5名散布“地震謠言”者行政拘留的處罰。 近期,有個別網民在互聯網上特別是微博中編造、傳播所謂“軍車進京、北京出事”等謠言,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北京市公安機關迅速展開調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網上編造謠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對在網上傳播相關謠言的其他人員進行了教育訓誡。相關人員對編造、傳播謠言的行為供認不諱,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過,并作出檢討。 三是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析罪名: 誹謗罪:故意捏造某種事實并加以散布,以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主要特征有: (1)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具有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的目的。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捏造某種事實,并加以散布 ,情節嚴重的行為。 如果散布的事實屬實,即使對他人來說是丑惡的,也不構成本罪。誹謗他人的方式,可用語言,也可用文字。 可以看出: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于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網絡雖然是一個虛擬世界,但在這個虛擬世界內散布謠言觸犯了法律,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一方面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但也給一些人在網絡上散布謠言提供了渠道。由于網絡傳播范圍的廣泛性,網絡謠言更應當進行治理。 近年來,以互聯網為載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日益增多。在一段時期,網絡謠言的問題比較突出。此類行為在行為主體、行為特征、侵害對象等方面還具有特殊性。如行為主體既涉及惡意造謠者,還涉及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跟帖、轉發。 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中也明確了,互聯網服務的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危害國家安全、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或侮辱誹謗他人的信息。
網絡誹謗的典型案例
從山東“曹縣帖案”到河南靈寶“王帥帖案”,從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網絡發帖誹謗案”到陜西省首例網絡誹謗案,網絡誹謗案在全國各地一再發生。2008年歲未之際,被稱為首例“網絡暴力”案件的北京市民王菲訴大旗網和北飛的候鳥網站名譽侵權一案,由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兩被告構成侵權,應停止侵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在一審判決的同時,朝陽區法院還向工信部發出司法建議書,對本案所暴露的“人肉搜索”等網絡誹謗問題的治理提出了建議。這是法院首次以判決的形式對網絡誹謗行為進行民事責任制裁。 線下阻礙交通 線上詆毀誹謗
2008年5月16日,汶川大地震剛剛過去4天,正忙于救災的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接到萬邦公司報警電話:“公司周圍來了很多來歷不明的人,并揚言要炸平萬邦?!睗h臺公安分局迅速出警。據查,兩名社會閑散人員以每天50元的價格雇用當地人鬧事。發錢的人是西安鑫龍裝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一名職工。
5月23日,矛盾升級到在網絡上發帖攻擊。鑫龍公司經理韓興昌捏造事實,撰寫一篇《國殤期間,拷問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的文章,安排員工在西安的一家網吧傳至互聯網。文中虛構“……5月16日在陜西漢中,陜西省人大代表、漢中萬邦公司董事長楊海明糾集黑惡勢力,將討要拖欠工程款,急著返鄉救災的施工人員打成重傷……”并將其公司項目負責人李可欣的照片附上,對其面部進行處理冒充四川災區被打傷的施工人員。同時,該帖還“詳細”捏造了所謂的楊海明發家史與沒落史。
這之后,韓興昌又安排員工撰寫編輯虛構事實的《漢中投訴無門,奔走西安討公道,痛斥省人大代表惡行》、《老板,別再鬧了,我們窮的連塊遮羞布都沒有了》的帖子上傳至互聯網。
據了解,截至2008年6月8日,這些帖子約有3.8萬人次瀏覽,1200篇跟帖,對楊海明及其萬邦公司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及經濟損失。 網帖惹禍警方立案 專家論證結論相反
2009年5月6日,漢臺公安分局以涉嫌誹謗向韓興昌發出了《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對韓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并規定韓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韓興昌立即趕赴北京,他指望向更高一級公、檢部門尋求支持。6月30日,漢臺警方在北京抓住了韓興昌被漢臺警方從北京帶回。7月1日,韓再次被帶回漢中,此次被羈押在漢臺區看守所。
2009年7月13日,漢臺區法院對漢臺區檢察院訴韓興昌誹謗一案,進行公開審理。據漢中地方媒體報道,此案被稱為陜西省首例“網絡誹謗案”,吸引了百余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韓興昌嚴重危害抗震救災期間的社會秩序,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權、名譽權,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情節嚴重,應當以誹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審理中,被告人韓興昌在最后陳述時表示自己法制意識淡漠,將一起簡單的經濟糾紛演化成刑事案件,害了別人也害了自己。當庭悔罪,并數次向被害人道歉。 釋疑之一 既在西安發帖 漢中可否管轄
被告人韓興昌及鑫龍公司的所在地為西安,而受害人萬邦公司董事長楊海明住所地在漢中,根據法律規定,漢中市和西安市兩地的公安機關均有管轄權。而共同管轄時,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本案是由楊海明舉報并由漢臺分局受理偵查的,因此,漢臺分局管轄于法有據。
釋疑之二 既屬自訴案件 檢察為何公訴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中國,大部分誹謗罪都要自訴。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誹謗罪一般情況下是自訴案件,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受害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但該條第二款也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此類案件自訴和公訴的分水嶺。
釋疑之三 既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為何只以誹謗罪起訴
本案中,誹謗罪是目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手段行為造成的后果(附帶結果),兩罪屬于刑法上的“牽連犯”,根據“一行為一罪名”和處理“牽連犯”“擇一重處”的原則,不應在類罪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去尋找具體的罪名?!肮饰覀冏罱K按照誹謗罪,且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況下,按公訴案件處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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