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拒執罪刑事自訴狀是受害人或者受害人 代理 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刑事被告人,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所遞交的書面申請文書。 刑事自訴狀必須記明的內容有自訴人或者代為自訴人的基本信息;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等;具體的訴訟請求;證據以及證據的來源等內容 。 拒執罪刑事自訴狀。 包括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具體的訴訟請求,證據的名稱、來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拒執罪認定標準:
1、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拒執罪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