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什么情況不立案
非法行醫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從事醫療活動。以下情況下,可以考慮不立案: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非法行醫罪的量刑標準如下:1、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的,應認定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2、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3、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4、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情節嚴重的非法行醫行為包括: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非法行醫行為包括: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2、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非法拘禁立案標準
一、非法拘禁立案標準是什么
1、非法拘禁立案標準是: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2、客觀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這里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
3、主體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從實際發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村干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有的是經干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經上級領導同意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捆綁、奉命看守者。因此,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和出于陷害、報復和其他卑鄙動機的人員。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取保候審是不是立案了
取保候審并不一定立案,如果犯罪事實輕微是不需要立案的,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程序是怎樣的?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與立案并沒有直接的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在符合取保有關條件才可以辦理取保,具體情況下可以提交有關材料到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如果不符合取保的條件,那么就是無法辦理取保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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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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