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
2)預期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違約。所冒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債務人以行為表明其到期將不履行合同。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仍未履行債務。經催告后,債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此時債權人獲得單方解除權,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
4)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諱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此時無須經催告程序,被違約人在違約人履行期限屆滿未履行合同時,即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款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1、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2、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3、經濟性裁員。4、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5、 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系的自然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合同解除的七種情形
法律分析:一、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包括給付遲延(債務人的遲延)和受領遲延(債權人的遲延)。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受領遲延則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做出履行時,未能及時接受債務人的履行或沒有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必要的協作。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后,未履行債務,按照債權人是否需經過催告才能解除合同,可以將履行遲延導致的合同解除分為兩種,一是非定期行為履行遲延的合同解除,二是定期行為履行遲延的合同解除。
二、延遲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和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質量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四、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此為因實際違約解除合同。合同法本著鼓勵交易的原則,雖允許當事人在客觀情況變化、無法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將發生重大困難時解除合同,但對解除嚴格限制。依此規定,一方實際違約,對方僅在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方可解除合同。
五、對方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照這種解釋,當發生不可抗力時,當事人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七、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具有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當事人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具體的合同關系中根據合同的性質和雙方權利義務的特點,經常需要賦予一方或雙方另外的解除合同的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定解除權行使的具體事由
一、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例如地震、火災等自然現象以及戰爭等社會現象。
當然并非出現不可抗力就會導致合同解除,只有在不可抗力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導致合同解除。 (2)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行為。 (3)遲延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已屆履行期而能給付的債務,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未為給付所發生的遲延。然而,并非債務人的遲延履行行為必然帶來合同解除的后果,只有當“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債權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始得解除合同。 (4)其他違約行為。如完全不能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等也可能導致合同解除。當然,這是以債務人的違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或者造成合同目的落空為前提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程序 解除權,包括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在性質上都屬于形成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一方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達到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就能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無須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也就是說,解除權的行使,應當向對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不需要其他方式輔助,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應當通知對方,對方有異議權。如果當事人就解除權問題發生爭議,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解除權的行使,具體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解除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只有出現了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一方才有權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當事人在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后,不得隨意撤銷。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至于通知的形式,我國法律沒有特別的要求。 (3)解除權的行使必須及時。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或者法律規定了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解除權必須在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限內行使。如果既沒有約定的期限也沒有法定的期限,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有權催告解除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權,合理期限的經過將導致解除權消滅。當然,如果當事人對催告的合理期限有異議的,應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解除合同應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依照其規定,否則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以上就是為您帶來的關于“民法典定解除權”的相關法律知識的講解,大家可以仔細閱讀本文,并結合自己的實際,做出明智的決定與處理,我的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
相關推薦:
合同解除賠償請求(合同解除賠償問題的法規詳解)
合同終止賠償(終止合同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國企欠債不還怎么辦(國企欠債不還怎么辦)
合同賠償間接損失(關于直接和間接損失的法律規定)
生產企業停工賠償(工廠停工停產怎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