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項:需要進行主體資格審查;要了解工程范圍;了解建設工期,明確開工、竣工日期;確保工程質量:建設設計是否按照國家圖紙標準建造;材料的質量保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A、如果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除按進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于工程竣工六個月后支付,這種約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難以及時行使優先受償權。因此,在合同簽約時,就應注意這個付款時間問題。
B、在結算過程中延誤優先權的行使,導致因優先權的喪失而無法獲得清償或全部清償。因此,我們要注意,一旦6個月的時間即到,而工程價款尚未確定的話,我們就要考慮發包人有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如果沒有的話,就要及時提起訴訟,要求行使工程優先受償權。
4、權利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有二種:一是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二是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具體的行使程序:催告--協議折價或申請拍賣(訴訟)
①催告: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一般將催告的\"合理期限\"確定為兩個月以上;
②協議折價:并非必經程序;
③申請拍賣:大多數都是發生在審理程序中,法院審判實際的做法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獲得生效判決或者調解書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書為依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不予支持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情形:
①建設工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轉移的;
②建設工程已經出售給交納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購房款的消費者的;
工程優先受償權是優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權和其他一般債權,卻不能優先于物權和具有物
權期待權的購房人的權利行使。
對于已經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買房人所購買的房屋,雖然該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但是為滿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為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的穩定性,法律規定施工人的工程優先受償權并不涉及該以出售的房屋。當然只有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住宅的購房人才是消費者,對于以投資為目的的購房人,并不是消費者,他所購買的商鋪、寫字樓是不能對抗施工人的工程優先受償權的。
③標的物為不宜折價、拍賣的學校、醫院、政府機關辦公樓、道路、橋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
④承包人放棄優先權承諾有效。
綜上,在施工過程中,現場項目經理部需要就工期、質量標準、付款方式、結算方式、違約條款、工程簽證等重要條款與發包人達成補充協議、會議紀要或者應發包人要求出具書面承諾函時,應嚴格按照承包人內部的合同評審程序進行合同審核,及時將有關函件在簽字蓋章前送交承包人總部各部門進行審查,并報承包人高層領導同意,從而最大限度規避公司經營風險。
簽訂工程合同應注意以下六個事項:
1、對方如是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應加蓋其單位的公章。或者對方的經辦人應提供加蓋了其單位公章的簽約授權委托書。
2、加蓋的公章應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經過修改的,應由雙方在修改過的地方蓋章確認。
4、爭取取得對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合同文本一般都為多頁打印,雙方應在合同上加蓋騎縫章,以免出現合同文本被部分替換的爭議。
6、合同中的簽字最好使用藍黑鋼筆水書寫,這樣能夠明顯區分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