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包括: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二、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三、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分析: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以下幾種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卻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資金積累,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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