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注銷后債權債務應該由相應的負責人來承擔,常見的就是公司注銷后,未經公告清算,由股東來承擔相應對的債權債務,并且在檔案中明確規定出企業債權債務責。公司依法定程序進行注銷,要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告清理債權債務,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來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法律分析:(1)正常途徑
正常途徑是債務人依據約定履行債務時所采用的方法。如企業到期足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還銀行貸款、支付供貨廠商的應付貨款;用合質合量的產品或勞務償付預收貨款等。
(2)特殊途徑由于債務企業暫時的償債能力或約定條件的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債務時所采用的方法。依具體情況的不同,有以下方式:
1、協商
它是因債務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經與債權人協商,由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延期償還并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在我國法律中,比較鼓勵這一和解糾紛的方式。因為,一方面有利于債權債務企業之間保持良好的業務關系;另一方面,又可避免采取其他方式所花費的開支。但這一方法只有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同情或樂觀預期時才使用。
2、調解
因債務人的原因不能約期履行債務而又不能與債權人協商一致時,經由中間人調停,促成雙方當事人諒解,達成新的協議,使債務得到解決的一種方法。具體形式有: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不管具體調解形式怎樣,調解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規定,并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達成不違背法律、政策的協議。
3、仲裁
雙方當事人將爭議交給共同信任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者或專業仲裁機構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盡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但作為法律的仲裁制度,還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即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判決
雙方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其結果是:債務人或履行原有債務,或按規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欠債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它是一種強制手段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的當事人如負有履行義務,就應自動履行,如不自動履行,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審判組織的移送,按執行程序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