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制者有什么權利
錄制者權的主體是錄制者,包括錄音制作者和錄像制作者。錄制者權的客體是錄制品,包括錄音制品和錄像制品。錄音制品是指任何聲音的原始錄制品;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錄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錄制品。
錄制者的權利和義務
錄制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錄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演繹作品制作錄制品的,應當征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錄制表演活動的,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權
錄音制作者權是我國相關權保護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著作權法中的重要內容。
1、錄音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在信息網絡環境下通過無線或者有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錄音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錄音制品的權利。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自錄音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次年1月1日起算。被許可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本文對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送審稿關于錄音制作者權的規定做出探討。這里有必要先對送審稿的規定、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以及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不同版本的相應規定進行對比,然后對送審稿的規定進行評價。
2、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依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調解活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的收取標準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四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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