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有什么內容和權利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
我國《民法總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姓名權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姓名決定權。
2、姓名使用權。
3、姓名變更權。
4、姓名維護權。
姓名權的法律規定都有哪些?
姓名權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
自然人有權自主決定、使用、變更或授權他人使用其姓名,務必遵循隨父母姓的原則,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除外,例如在選擇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因非法定撫養人撫養而挑選撫養者姓氏以及符合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時,均可在父姓與母姓之外另行選取姓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公民的姓名權包括哪些內容
1、自我命名權。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2、姓名使用權。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
一、公民的姓名權包括哪些內容
1、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并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轉讓他人使用。通常情況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蘊涵著巨大的商業價值。因為名人奮斗的歷史通常能給人以巨大的激勵,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業價值。例如,李寧牌運動服;喬丹牌運動鞋。這種姓名使用權的轉讓方式可以通過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支付事業報酬等方式實現。這其實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利益。姓名權所體現的利益,從以上內容來分析,為精神利益。在現代社會中,姓名權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筆名發表作品,可以賺取稿費,利用著名演藝員的藝名以提高票房價值。但是,在具體人格權中,自然人姓名權的經濟利益不僅與法人、商號的名稱權相差懸殊,而且與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權如肖像權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二、姓名權與名稱權有哪些區別
第一,姓名權和名稱權之間的主體不同,姓名權的享有主體是所有的公民,即自然人,而名稱權的享有主體是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作人等等,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但是法人不能單獨以自然人存在。
第二,姓名權和名稱權之間的內涵不同,姓名權可以包括個人姓名或者別號、曾用名、筆名、藝名等,只要符合相關法律即可,而名稱權則主要指商號或者是公司的標識,沒有其它延伸的內容。
第三,姓名權和名稱權之間的限制不同,姓名權即在自然人出生的時候,長輩或者父母所取,只要不取太離譜的姓名,例如取五六個字的姓名等等,一般都沒什么限制,但是名稱權則是法人或者企業擁有為多,所以獲取必須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四,姓名權和名稱權之間的權能不同,姓名權的權能分為決定權、變更權和使用權,而名稱權除了這三種權利外,還有轉讓權,可以把企業或者法人所擁有的名稱來進行營利性的轉讓。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公民享有姓名權,但同時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民姓名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公民姓名權是公民的個人基本權利之一,包括姓名自主選擇權、姓名保護權等,受法律保護。
公民姓名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姓名所享有的權利。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公民有姓名自主選擇權和姓名保護權兩個方面的權利。1. 姓名自主選擇權。公民有權自主選擇自己的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公民可以選擇自己的中文姓名、外文姓名或者復姓等,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例如,不能選擇違反社會道德風尚、或者侵犯他人名譽權等不當名稱。2. 姓名保護權。公民擁有姓名保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公民的姓名,侵犯公民姓名的榮譽、名譽或者其他合法權益。例如,未經公民同意擅自使用公民姓名,或者將公民姓名用于虛假廣告宣傳等情況,都屬于違法行為。對于公民姓名權的侵權行為,公民可以通過向相關機關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等方式進行維權。同時,我國也對公民姓名權的保護做出了明確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姓名條例》等法律法規。
什么情況下可以更改姓名?答:公民姓名自主選擇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因此對于更改姓名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規定,例如:1. 姓名不規范或者存在特殊困難。例如,出生時未按照規定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導致姓名無法與身份證等證件一致,或者存在拼音不規范、字形過于復雜等情況。2. 姓名與性別不符。例如,跨性別者可能需要更換姓名以符合其自我認同和身份認同。3. 獲得國外永久居留權或入籍。在獲得外國國籍后,公民需要更換姓名以符合其新的身份認證。4. 其他特殊原因。如證據充分,本人自愿,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更改姓名需要經過相應部門審核和批準,并且需要進行登記備案。同時,更改姓名還會涉及到其他社會、法律方面的問題,例如銀行賬戶、房屋證明等信息需要進行更新。因此,在更改姓名時需要謹慎處理。
公民姓名權是公民的重要基本權利之一,包括姓名自主選擇權和姓名保護權。對于侵犯公民姓名權的行為,公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更改姓名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規定,并且需要謹慎處理相關信息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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