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訂立財產協議,并且經過公證,這樣婚后財產就按照該財產協議執行。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分析:1、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訂立財產協議,并且經過公證,這樣婚后財產就按照該財產協議執行,但是這個很多人是沒有的。這也是為什么很多女明星和富商結婚,都會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原因。
2、把錢給父母,婚后可由女方父母出全款給女方買房,寫女方的名字,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這種情況下,即使婚后買的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前提是以女方父母名義購買房產,然后贈與給女方這樣來操作。購買行為是女方父母,房產登記的是女方父母的名字,然后辦理贈與手續,受贈人就是女方。這種方式不好的地方就是房產贈與的稅費比較多,或者父母可以立遺囑,過世后,房子歸女方繼承,房產繼承稅費比較少。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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