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在廢棄工廠的拆遷過程中,廢棄工廠負責人通常可以獲得的拆遷補償一般有以下的七種補償項目:第一、土地使用權的區域補償價;第二、廠房重置成新價;第三、停產停業損失費;第四、裝修附屬物賠償費;第五、機器設備重置成新價;第六、搬遷費用;第七、設備搬遷安裝費。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租地建廠房被征收賠償如下:
1、房屋等不動產價值的補償;
2、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包括實際經營損失和預期經營損失;
3、機械設備以及其他可移動物資的拆卸、包裝、運輸、等費用的補償;
4、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
5、關于因拆遷導致的其他無形損失
6、獎勵和補助。
承租房屋經營的企業在拆遷中可以獲得的補償項目大概有以下幾類:
1、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2、設備拆卸安裝的補償,主要針對于大型或者精密生產設備;
3、搬遷費,設備、生產原料、基礎設施、可拆卸地上附屬物等;
4、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
5、關于因拆遷導致的其他無形損失,導致不能完成訂單等造成的違約金承擔等;
6、獎勵和補助;
7、自建房的重置成新補償;
8、剩余租賃年限的租金差價的補償;
9、其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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