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樹征地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果園征收補償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果園占用農用地的征地補償,可直接按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乘以畝數計算。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在省自然資源部門的官網上是可以公開查詢的。
二是果園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果樹的補償,地方有規定的按規定計算,一般在區分不同果樹品種樹干直徑、樹冠覆蓋率、種植年限等情況的基礎上,按每畝或者每株計算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征地果樹補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征地果樹的賠償標準因樹種、品種及規格的不同而有所差異。通常,賠償是按每棵樹或按畝數進行的。國家并未制定統一的賠償標準,而是由各地政府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賠償政策。以蘋果樹為例,初果期的果樹平均每株可獲得90-210元的補償;進入盛果期后,平均每株的補償金額為210-1200元;而到了衰果期,平均每株的補償為600元。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當土地被征收時,需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給予相應的補償。對于耕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具體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規定。
這些賠償政策旨在確保土地被合理利用的同時,也保障果農的合法權益。通過明確的賠償標準,政府能夠公正、公平地處理征地過程中的賠償問題,減少糾紛的發生,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此外,在制定賠償標準時,政府還會考慮果樹的實際價值、市場行情以及種植者的實際損失等因素,以確保賠償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時,政府也會加強監管和宣傳,確保賠償政策的順利實施,保障果農的合法權益。
征地果樹補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征地果樹的賠償標準為:一般來說都是按棵樹賠償的,但是也有按畝數補償的,品種不同、規格不同,賠償標準就不同,而國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賠償標準,一般是由各地政府參照各自情況制定一個賠償標準。以蘋果樹為例,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衰果期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地果樹賠償標準
征地果樹賠償標準在簽訂征地協議后按以下支付:
蘋果樹的補償標準如下:
在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梨樹的補償標準如下:
在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
桃樹的補償標準如下:
在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80元。
葡萄樹的補償標準如下:
在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0元。
棗樹的補償標準如下:
在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20元。
板栗的補償標準如下:
在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450元。
雜果樹的補償標準如下:
在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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