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債務重組,簡單來說就是當負債人目前無力償還銀行欠款時,跟銀行去協(xié)商重新設定還款的計劃,讓負債人在能力范圍內進行還款的同時,也能讓債權方避免損失。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xié)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第二條 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jīng)債權人和債務人協(xié)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xié)議的交易。
本準則中的債務重組涉及的債權和債務是指《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guī)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條 債務重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一)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三)除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以外,采用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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