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有:
(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
可以說《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在原則上認可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認為股權代持協議當然有效則是一種誤解,因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明確規定“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如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股權代持協議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的風險
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隱于幕后,名義股東則接受隱名股東委托,在臺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
(三)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
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原則上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投資權益并不等同于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四)顯名股東的債權人針對顯名股東股權強制執行的風險
在股份代持結構之下,股份登記在顯名股東名下,其在法律上將被視為顯名股東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代持股權有什么風險
代持股權有一定的法律風險。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的一種持股方式。實際出資人又稱為隱名股東,名義出資人又稱為名義股東、顯名股東。股權代持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主要是從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和公司三個方面說明:
1、實際出資人的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的股東權益可能受損。名義股東如果違反約定或者不按照實際出資人的要求行使股東權利,實際出資人的股東權益可能受損;.實際出資人可能承擔法律風險。名義股東怠于行使股東義務,或者損害了其他股東、公司、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損失最終可能由實際出資人承擔;實際出資人的股權被處分或者被強制執行。名義股東將股權轉讓或者質押給第三方,或者名義股東有未清償的債務,其名下的股權可能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
2、名義股東的法律風險:名義出資人將承擔瑕疵出資的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沒有如期實繳出資的,為了免除逾期出資的法律責任,名義股東將代為出資;名義股東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名義股東可能參與公司管理和經營,在管理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經營,觸犯刑法,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3、公司的法律風險:公司卷入股權糾紛。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產生糾紛,將公司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增加了公司的訟累;對公司治理產生影響。股權代持的名義股東背后還隱藏了一個或者多個實際出資人,其他股東可能不同意確認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產生了糾紛,容易破壞“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之間的信任和了解,影響公司的治理和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簽股權代持協議有哪些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1、股權代持協議效力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被認定無效。2、股東身份不被認可3、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可對該股權強制執行。4、在實際出資人怠于履行出資義務時名義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
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如下:1、股權代持協議效力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被認定無效。2、股東身份不被認可3、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可對該股權強制執行。4、在實際出資人怠于履行出資義務時名義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后簽訂的協議。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只要合同雙方訂立的內容不違背法律的基本規定,就是有效的,這是法律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因此,為了規避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雙方一定要簽署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尤其是涉及到行使表決權、股權轉讓、股權質押、利潤分配等重要事項,要事先經過實際出資人的同意。
如果名義出資人擅自作出違背實際出資人意愿的行為,應當支付違約金。
另外,實際出資人要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證據。其中比較重要的是出資證明、銀行轉款記錄、發票等,從而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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