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違法行為應當移交什么部門處理
一、證券違法行為應當移交什么部門處理
1、證券違法行為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對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舉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證券犯罪的罪名包括什么
證券違法犯罪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涉及犯罪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主要規定有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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