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仲裁的時效限制是多久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 訴訟時效 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一百九十八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 買賣合同 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二、 申請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1、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既是當事人授權仲裁機構解決爭議的依據,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依據。因此,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沒有仲裁協議,而只有一方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得受理。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申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予以保護的合法權益以及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實體義務的具體內容。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合理,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理由是否正確,需要由仲裁委員會進一步確定,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只要提出具體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可。
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當事人申請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必須屬于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范圍,并且不屬于仲裁法第3條規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項。
三、有哪些無效仲裁裁決情況
按照各國際仲裁規則的一般規定,仲裁裁決如系以下情況,當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仲裁地的管轄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并宣布其為無效。仲裁的時效要根據是否有法律作出明確的規定來進行判斷,如果有規定,則按照規定進行如果沒有則依照訴訟時效進行計算。
我國《仲裁法》第74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訴訟時效可以適用于仲裁時效。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第136條第3項規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具體到每個仲裁案件的時效,仲裁庭將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確定。參照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可以延長、中止和中斷。當事人由于客觀原因在仲裁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可以延長;在仲裁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繼續計算;仲裁時效因提起仲裁、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此外,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當事人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協議中應寫明仲裁機構的名稱,沒有寫明的應達成仲裁補充協議。鑒于糾紛發生后達成仲裁協議的可能性較小,涉外企業應在簽訂合同時就訂明仲裁條款。作為中方當事人,選擇仲裁機構時應盡量選擇在本國或本地的仲裁委員會。這樣不但聯系方便,而且對仲裁適用程序、適用法律等一般了解多一些,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應當研究了解仲裁法律知識,熟知仲裁的各項程序以及適用的法律,以便及時充分地做好準備,爭取仲裁的主動權。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充分舉證;《仲裁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這就是說,舉證的義務在當事人,仲裁庭只有在認為有必要時才自行搜集證據。如果當事人不能為自己的主張舉證,就要承擔敗訴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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