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掛失止付 (1)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已承兌的 商業匯票 、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 銀行匯票 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 銀行本票 四種。 (2)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來補救票據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 法院 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制度或程序。 3.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以失票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者出票人”為被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票據的喪失分為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前者又稱滅失,后者又稱遺失。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等方式進行補救。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而只是一種暫行性的應急措施,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票據權利喪失主要是持票人因遺失票據等原因導致的票據票面權利喪失。票據權利喪失的補救措施有:
1.掛失止付(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普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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