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對此沒有強制性規定,每個公司分配按照各公司情況而定,第一種,股權平均分配,這樣一個好處就是有福大家一起享,有問題大家一起解決,但是這樣的做法,在現實生活是很難生存下來的,有的時候,大家的意見并不是統一一致的,那這樣會降低效率。第二種,協商分配,老大占股80%-90%,擁有絕對的話語權,這樣做雖然一個創業的效率很高,但是如果掌握話語權,往往容易剛愎自用,很難聽進去別人的意見,創業風險高而且無法集思廣益,企業很難做大。第三種,差異化分配股權,創業老大也就是核心人物占大股份,但是老大也需要做事情,比如說,創業人數是在5個人以下的,那老大要占股51%以上,如果創業 合伙人 數在5人以上的,那老大可以占股不超過51%。如果是合伙創業的公司,股權的分配可以采用差異化進行分配,老大或者是創始人,比較核心的人物占60%的股份,不給多,也不能給少。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權分配的辦法是: (一)持股比例,持股比例就是按照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直接計算得出的,認繳的金額和注冊資本額一旦確定,持股比例自然就確定了。 (二)分紅比例,分紅比例是指公司在對稅后利潤分配時,各股東可享受的用于計算分紅金額的比例。 1.《 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的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第四款的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 公積金 后所余稅后利潤, 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三)表決權比例,表決權比例是指公司在對重大事項表決時,各股東投票時,該投票權占全部投票權的比例。 1.《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的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款的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四)剩余財產分配比例,剩余財產分配比例是指 公司清算 完成后,股東對剩余資產進行分配時,用于計算各股東應分配剩余財產的比例。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對于有限公司的股份分配,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的,按其規定;無規定的,可由股東自行協商股權的分配份額,股東可以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的出資比例或其他方式自行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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