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不需經(jīng)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屬于人民法院指定辯護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指定律師擔任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非指定辯護的刑事訴訟案件和其他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請人向有管轄權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中國法律援助的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政府的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xiàn)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jīng)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jīng)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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