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國沒有保釋制度,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刑事案件的偵察公訴審判執行全過程中,可以取保的只有兩種制度,一是取保候審,二是保外就醫。而此二種制度都是在執行之前的階段可以使用的,在執行階段,被判處徒刑的已決犯可以在監外執行刑罰的,一是緩刑;二是暫予監外執行;三是假釋。我國沒有保釋制度,只有假釋。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在監獄執行的人,不能保釋,只能假釋,是否能夠假釋要符合假釋的條件。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特殊情況是指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2、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3、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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