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產清算包括普通清算、特別清算和強制清算。
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是《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中提出的。該辦法第三條規定,企業能夠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的,依照本辦法關于普通清算的規定辦理。企業不能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出現嚴重障礙的,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等權力機構(以下簡稱企業權力機構)、投資者或者債權人可以向企業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企業審批機關批準進行特別清算的,依照本辦法關于特別清算的規定辦理。企業被依法責令關閉而解散,進行清算的,依照本辦法關于特別清算的規定辦理。同時,該辦法第八條規定,企業進行清算,應當由企業權力機構組織成立清算委員會;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進行特別清算,由企業審批機關或其委托的部門組織中外投資者、有關機關的代表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委員會。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普通清算指企業被解散后,清算義務主體(企業或其出資人)自行成立清算組織對企業進行清算的行為。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其中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指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情形。可見,解散的原因不能成為清算類型的判斷標準,無論企業正常解散,還是被責令撤銷或關閉,只要是企業或其出資人自行組織清算組清算,都屬于普通清算。
至于特別清算,一些學者認為,行政機關介入的清算為特別清算。其依據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此外,原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企業法人由行政部門作出處罰并清算,并非出于企業自愿,與《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規定的情形相似,因此,也屬于特別清算。
由此可見,特別清算指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行政清算主管(義務)機關,依照法定程序組織相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對企業進行清算的行為和程序。
強制清算屬于司法強制措施,是由法院依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組織清算組對企業進行清算,并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予以確認。包括以下情形:1.依照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當企業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組織清算時,經債權人申請,法院組織清算組清算;2.法院判令清算義務主體限期清算而清算義務主體拒不履行時,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組織清算組清算。
強制清算和特別清算存在區別:前者是司法強制行為;后者是行政機關依法發起、介入、監督的清算行為,目的是為了某些特殊領域的企業順利地退出市場。
法律分析: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不配合清算工作的,按照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法法院可以依法對其進行罰款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印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39、鑒于公司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在具體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以及本會議紀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關人員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帳簿、文書資料,清算組未及時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財產、印章和帳簿、文書,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組移交財產、印章和帳簿、文書等資料,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股東未繳足出資、抽逃出資,以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法侵占公司財產等,可參照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并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 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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