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公司之間股份收購的程序
在民營企業間進行股份收購,需遵循一套嚴謹的程序,確保交易的成功與合法。首先,選擇目標公司是決定收購成敗的關鍵,經營者應從商業利益角度精挑細選,確保目標公司符合戰略規劃與市場定位。
接下來,律師需進行前期準備工作。查閱并復印目標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以確保起草的法律文件與工商登記保持一致,避免法律風險。同時,律師應起草或修改股權收購框架協議或意向書,為收購方在談判階段提供保護。
盡職調查是確保收購質量的重要環節,需要對股權出讓方、擔保方以及目標公司的資產和資信狀況進行全面了解,以降低潛在風險。隨后,律師需起草一整套股權收購合同,參與談判,確保合同條款對收購方有利,并在談判中規避風險、保障權益。
在合同簽訂后,律師還需協助辦理權證變更等手續,并完成其他法律工作,確保交易順利進行。隨著企業并購的持續發展,對律師的專業要求也越來越高,律師在開拓新領域的同時,也面臨著更大的挑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在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若其他股東在規定時間內未行使優先購買權,則視為放棄。
政府如何收購外資民營僵尸企業
政府指導意見如下:
(一)合并:一家或多家企業(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債權債務并入給現存或新設企業(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
(二)股權(股份)收購:收購企業購買被收購企業的股權(股份),且達到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股份)的50%以上(不含50%),成為控股股東。其他收購控股情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另行研究辦理。
(三)資產收購:1.一家企業(受讓企業)收購另一家企業(轉讓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2.經區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由區屬國有公司先以市場合理價格收購,自主經營、租賃經營、財產出租,或經區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出售給相關受讓企業。
(四)依法競購: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經公開拍賣,競得被收購企業的資產。
(五)其他形式:經區政府認可的其他合法的兼并重組形式(如債務重組、分立和破產等)。
下列情形不視為股權(股份)、資產收購:
1.收購企業通過與被收購企業交叉持股成為被收購企業控股股東。
2.收購企業或個人以無償或不合理低價受讓股權(股份)成為被收購企業控股股東。
3.被收購企業的關聯企業對被收購企業股權(股份)、資產的收購。
政府收購民營企業資產規定
法律分析:這屬于個人公司,政府如果是非公共用途收購,是雙方平等的。可以談價格。固定資產一定要提折舊,把成本攤入營業收入中,可以沖抵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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