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屬不屬于遺產范圍內
1、死亡賠償金屬不屬于遺產范圍內rn 2、丈夫從不過問家里的任何事情,經常徹夜不歸,在外賭博,對家人未承擔其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其在外欠的債務(屬于一毛的高利貸,懷疑為賭債),妻子并不知情,也不知其所為何用。丈夫意外死亡后,妻子和家人用不用償還其在外所欠債務(用死亡賠償金償還)。rn 3、09年,原告方持欠條到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妻子用死亡賠償金償還死者所欠債務,法院一審,被告敗訴,被告遂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駁回原地重申。重申開庭時原告方無故不到場,法院做出終審判決,以其無故不到場判決原告方自動放棄。兩年后,原告方再一次起訴,問其在終審判決兩年后可不可以再次起訴。 1、遺產不包括死亡賠償金
1.1遺產是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從《繼承法》及其《意見》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并沒有包括在所列舉的遺產范圍之內。
2、死亡賠償金也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
2.1遺產是公民死亡時尚存的個人財產。 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死亡賠償金是公民因人身損害事故死亡之后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產。 2.2遺產是公民的合法財產。 遺產必須是公民依法可以擁有的財產和有合法根據取得的財產。而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合法取得財產所有權,但由于加害人支付死亡賠償金時,該公民已經死亡,也就不是通過親自行使民事行為而取得該款項的所有權;由于死亡賠償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后才由加害人支付的,該公民無法將其作為生活資料或生產資料進行使用,也無法對該費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公民不能以犧牲自己的生命來換取合法財產所有權,否則,不但違反了法律規定,而且有悖于社會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受害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2.3任何公民都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如未立遺囑,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原則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 2.4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兩種人,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而且根據《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有悖于立法上設立死亡賠償金的目的。
3、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
公民的遺產不包含公民在人身損害事故中死亡時事故責任者支付的死亡賠償金,而且人身損害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者在死者死亡后,按照規定支付給死者家屬的。死亡賠償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時并不存在,所以按照《繼承法》及其《意見》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
1,遺產是公民死亡時尚存的個人財產。 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內時間界限,死亡賠容償金是公民因人身損害事故死亡之后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產。不過這是屬于家人的財產,可以協商分配。
2,按照所述情況,債務雖然是婚后行為,但是不屬于夫妻共同形成,屬于丈夫的個人債務,可以不用償還,但是如果家屬繼承死亡人的遺產,那就要在遺產范圍內進行償還。因為我國的法律是以遺產抵債來做規定的。
3,基本上二審終審判決后,除非有特殊的原因,否則不能再提起訴訟了。而且如果超過兩年,也失去了上訴的權力,不過他可以申訴,但是這并不妨礙二審判決的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1、不屬于遺產
2、若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看情況)無須償還
3、不可以
1.屬于 2.償還 3.不可以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
根據來《繼承法》第源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說遺產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時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
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并不現實存在,故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征。因此,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處理,在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找不到依據。
死亡賠償金雖不是遺產,但具有遺產性質,可以參照遺產分配(但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分配方法是:贍養費賠償:這是對死者生前贍養對象的賠償,包括對老人和未成年人的賠償,每項賠償是有確切的金額的。該賠償金應該由贍養對象按照各自的賠償金額進行分配。
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
人都不愿意面對死亡,但是卻又不得不面對死亡。有的時候飛來橫禍,可能就會遭遇不幸。有的時候因為意外死者的家屬能夠得到一筆死亡賠償金,但是由于目前甚囂塵上的遺產稅的問題,很多人都有一種疑惑,那就是死亡賠償金算遺產嗎?小編今天跟您一起來看一下的問題。 呢? 對于的問題,其實法律上是存在很大的爭議的。不過,目前來說,更多的學者是傾向于死亡賠償金不算做是遺產的范圍。因為一般來說,我們認定的遺產,其應該是屬于死者本身的財產或者是財物,比如如果一個人不幸去世了,那么他擁有的房屋肯定是一項遺產,他所擁有的汽車也肯定是一項遺產,他的存款也是遺產,那么他對別人的債券是不是遺產呢?這個時候,我們的回答一般是肯定的。因為別人對死者的債務理論上是不應該由于死者的死亡而消除的,債務人仍然應該承擔還債的義務,不過這個時候這項債權應該算是一種遺產,因為這項債權本身的債權人應該是死者本身的。但是,死亡賠償金不同,死亡賠償金一般都是發生在死者死亡以后,我們不可能認為死亡賠償金在死者死亡前就擁有,但是其他遺產實際上是可以這么認為的。所以死亡賠償金的對象不應該是死者本人,而應該是死者的家屬,或者說是死者的繼承人。既然對象并不是死者本人,所以死亡賠償金并不應該算是遺產。 這種想法,也可以從保險的角度來看。一份人壽保險,如果這份人壽保險指定了特定的受益人,或者默認為法定的受益人,這種情況該保險都是有受益人存在的,那么一旦被保險人不幸遇到意外出現了身故的情況,那么保險金的賠付本身應該是給予受益人的,這筆賠付不能算作是被保險人的遺產。這就是很多人所說的保險產品可以規避遺產稅的原理。當然,也有特殊情況,那就是如果人壽保險產品沒有指定受益人,而且也沒有默認為法定受益人,這個時候,這筆保險賠償金就應該算作是死者的遺產了。
百分之百的是
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范圍?法律依據在哪里?
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范圍?法律依據在哪里?急求!!!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首先,確認的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版
第二,作權為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參照《繼承法》分配。
第三,最為《繼承法》作為第一順位,應當平均分配,即配偶,父母,子女均分。
第四,在賠償金扣除喪葬費,交通費,以及專屬于他人的補償金,就剩余的金額平均分配。
祝福!
1、遺產不包括死亡賠償金
1.1遺產是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從《繼承法》及其《意見》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并沒有包括在所列舉的遺產范圍之內。
2、死亡賠償金也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
2.1遺產是公民死亡時尚存的個人財產。 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死亡賠償金是公民因人身損害事故死亡之后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產。 2.2遺產是公民的合法財產。 遺產必須是公民依法可以擁有的財產和有合法根據取得的財產。而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合法取得財產所有權,但由于加害人支付死亡賠償金時,該公民已經死亡,也就不是通過親自行使民事行為而取得該款項的所有權;由于死亡賠償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后才由加害人支付的,該公民無法將其作為生活資料或生產資料進行使用,也無法對該費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公民不能以犧牲自己的生命來換取合法財產所有權,否則,不但違反了法律規定,而且有悖于社會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受害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2.3任何公民都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如未立遺囑,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原則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 2.4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兩種人,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而且根據《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有悖于立法上設立死亡賠償金的目的。
3、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
公民的遺產不包含公民在人身損害事故中死亡時事故責任者支付的死亡賠償金,而且人身損害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者在死者死亡后,按照規定支付給死者家屬的。死亡賠償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時并不存在,所以按照《繼承法》及其《意見》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
參考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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